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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丈夫有外遇,妻子能否追究其重婚及要求离婚?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引子:李某来到律所,述说其丈夫在外有别的女人,询问能否追究丈夫的重婚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离婚?接受委托后,就李某委托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根据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李某的丈夫杨某,36岁、婚后与妻子李某感情甚好;
——婚后第三年,杨某由甲市调动到乙市工作,某日认识二十出头的漂亮客户小汤;
——产生“相见恨晚”的感觉;
——此后便与该女同居,并怀孕,邻居们都以为他俩是夫妻,并提供相关证言;
——妻子发现此事后,请求杨某回心转意,杨某不予理会,并多次对其妻进行打骂,居民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
——李某又找到小汤要求其不要再破坏自己的家庭,小汤说她和杨某是真心相爱,要李某和杨某离婚。
√律师建议:
1)、为了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建议李某在杨某的重婚罪没有得到追究以前,先不提出离婚。
2)、第二步是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1、案件定性:
1)、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杨某的虽然没有和小汤登记结婚,但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现实中的婚姻有“法律婚”和“事实婚”,前者指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如李某和杨某的婚姻)。若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却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共同生活的婚姻称为“事实婚” (如杨某和汤某的婚姻)。其中258条中:“有配偶”指经过婚姻登记程序,未经法定解除,尚在存继中(如杨某)。“结婚”则扩大为法律婚和事实婚(如汤某与杨某的公开同居)。
3)、根据刑法170条规定,李某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重婚罪追究杨某的责任。
4)根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办案经过:
1)、经过综合考虑,杨某、李某重婚的证据材料收集的比较充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便于案件更快的处理,在我们的帮助下,李某选择了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究杨某的重婚罪。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杨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汤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其行为也构成重婚罪,判处的行有期徒刑6个月。杨某和汤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维持原判决作出终审判决。
3)、鉴于李某、杨某的夫妻感情以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民事诉讼,由于杨某的过错行为,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上作出了对李某有利的判决,并赔偿例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
√温馨提示:生活中许多恩爱夫妻,由于经受不住外面的诱惑,而走向离婚、犯罪的故事太多,为增加该案的启示作用,特提示如下:
1、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重婚罪主观只能是直接故意,以明知自己或对方有配偶为必要条件,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与之结婚的,对有配偶的一方应以重婚论,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犯罪。
2、如果把前一个婚姻称为“前婚”,后一个婚姻称为“后婚”,那么,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无论是事实婚或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无论是法律婚或事实婚,都不构成重婚罪。
3、如果包养 “二奶”者不仅与被包养人非法同居、共同生活,而且对外以夫妻相称,则以重婚论,如并未以夫妻名义相待,则不能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