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感情欠条”被判有效 妻离婚再索赔雪上加霜
√引子:房产经理齐某的女友小柯和妻子常某一同述说他们被同一个男人伤害,女友能否要回感情欠条,妻子能否获得损害赔偿?就他们委托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根据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经理齐某家有爱妻,但却经常结交女友,并有不正当关系;
——某日被其妻子发现;齐某害怕失去父亲是某局局长的妻子,写一书面保证,答应如若同其他女人再有苟且之事,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后齐某经不住诱惑再与一女下级小柯同居,被妻子发现,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与小柯分手;
——作为分手的代价,齐某向小柯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欠小柯10万元, 2006年7月10之前还清
——写下“感情欠条”后,小柯没在意也没有及时按照约定向徐“还款”。可是小柯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两年多没能收到“还款”,她便于2006年9月将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万元。
——妻子知道后异常愤怒,打算离婚,并要求履行赔偿承诺。
√律师建议:对于两人的委托,感情欠条的诉讼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特别是后者,取证等较困难,建议先提起感情欠条诉讼,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1、案件定性:
1)、齐某欠小柯人民币10万元,有欠条为证,且齐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那么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
2)、齐某的忠贞保证本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此承诺并非合同法中的承诺,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数力;
3)、但根据婚姻法46条,离婚时无过错方离婚可以请求过错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2、办案经过:
1)、第一个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欠条证明欠小柯人民币10万元,且齐某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齐某认为自己所写的是感情欠条,但是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主张欠条无效,所以他的证据不能推翻欠条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欠条有效,并判令齐归还小柯的欠款。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第二案的忠贞契约属于身份契约,指对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进行处分的合同。如允许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契约、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都是身份契约性质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本案中的协议,不是身份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婚姻法46条,无过错方离婚可以请求过错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判决过错方参照其事先承诺的数额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的。法院判决离婚并判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温馨提示:
1、)、无效合同见合同法:
关于变更撤消的规定:见合同法。
对于此案中涉及的欠条,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类似的“感情欠条”已有了胜诉先例。
2)、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的情况:婚姻法第46条:
但提起应注意:见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