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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16年结离婚比3.19:1语境下,富人初婚阶段财富风险应对之策!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家族律师受访大河报,论富人婚姻的保财与托富之道!
——从“宝马案中案”到家企财的整合保护与传承的思考!
作者:盈科 吴振举律师


一、“宝宝案中案”回顾。
   王宝强婚姻纷争案件,自814日凌晨王宝强微博发布“妻不忠无奈休妻”的声明以来,以王宝强领衔的“出轨、背叛、不忠、经纪人”的“宝马离婚”大剧(悉见网上资料,不再赘述),迅速引发国人婚姻、伦理、婚姻财富保护、家族企业控制的大辩论,且绝无仅有的连续数日占据网络话题“票房”榜首(有资料显示,关注度已近百亿次),即使本应最该精彩的里约奥运赛事也淹没其中。
   难怪有人说,此次“宝马离婚案”(下统称宝宝案中案),所引发的百亿计全民关注,沿袭了艺人王宝强的荒诞、离奇、发人深省的戏路,刷新了国内艺人新闻事件的“票房”指数,既是当下难得的法治中国进程中婚姻家事法律里程碑式的普法剧、也是为当下最先富裕阶层个人、家庭、乃至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量身定制的应景之作,更是国人籍此学习家财保护与传承知识、树立财富保护与传承意识,改变财富保护与传承行为的史诗巨制!!
   “宝宝案中案”只所以关注空前,究其原因,与其说是狗血剧情彻底颠覆了草根励志偶像王宝强作为“老实人”婚姻最该幸福的认知逻辑,也或是宝宝案中案深深的触痛了国人的最为朴素的婚姻财富观”、不如说是当下经济下行的经济新常态下,社会富裕阶层乃至普通大众对自己辛苦打拼积累的财富(婚姻财富)的应激式自我保护、防御、与情感爆突式宣泄。
   此自我保护与防御的表现集中体现在两类话题的争论上,其一是有关夫妻财产分割之——“出轨一方是否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若马某真的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王宝强是否可以要回、王宝强发离婚声明前将股权调整到自己名下其妻是否还可分割股权”等话题的全民围观,其二是有关婚姻财产保护之——“夫妻协议到底该不该签、大额保单是否真的可以保护婚前财产、家族信托是否可助宝宝财产无忧”等诸多观点与文章所引发的全民讨论。
   对于以上围观与讨论,由于话题的设计者及参与者的年龄、性别、职业、阅历、观念、及财富状况的的差异,导致以上争论截止目前很难有个近乎一致的、理性的、于法于理都站得住脚的结论,甚至却意外的产生了一些认知的混乱与错误的引导,可能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与社会负面示范,这应引起大家的注意与警惕。
   鉴于,个人、家庭、乃至家族的财富保护与规划是个长期的、系统的、多工具整合使用、因人因事变化而动态调整的过程,“宝宝们”的婚姻财富风险与防范,是个大的课题,不同的“宝宝”、不同的家庭与家族结构、不同的资产类型与资产规模,方案可能都不一样,很难通过一篇文章全面了解,碍于篇幅和时间限制,笔者谨以“宝马案中案”为引子(案件事实真相公布前,暂不对宝宝案之当事人行为的对错加以评判),以法律视角结合自己多年的实务经验,以富裕阶层(以下简称宝宝们)婚前婚后近10年(初婚阶段)的财富保护与风险防范进行常用且核心的工具的粗浅的分析和分享,以求部分解答“宝宝们”的婚姻财富、家财守护之困惑,一家之言,不到不足之处,多交流,多探讨!
 
二、“宝宝们”婚姻财富风险的制度之源与应对之策比较。
    1、夫妻财产共同制——是“宝宝们”与他人分享的最大一笔财富的制度根源!
   夫妻财产的分割,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一个国家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在中外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等三种形式。
   该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有关的综合的、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是一个国家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1)我国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主,分别所有为辅”的财产制。其具体表现在我国婚姻法的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且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中进一步强调,上述“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再进一步对上述的“收益”进行说明,指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因市场及通胀原因导致的增值如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就属于自然增值,孳息则如钱放银行的利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财产共同制对“宝宝”婚姻财富的积极引导与负面示范: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宝宝们”最为关注的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一起打拼的筚路蓝缕的创业型夫妻来说,一同创业共同打拼,共同所得分手时分对方一半都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对于一方有婚前巨额财产(如公司股权)者,在婚恋问题上因彼此特殊需要而结合的夫妻,只因一纸婚约就使得婚后经营所得就有一半属于另一半的法律规定,甚至分手的时候需要分走将近一半的家族企业财产(多给货币补偿,因数额太大多给对应价值的股权)、、、,不仅“宝宝们”本人、家族,即使围观的社会大众恐怕在情感上也不容易接受。
   因此,面对目前在册的争议标的最大的500亿元的某杜姓企业家的夫妻财产分割案、土豆网王姓CEO曾因婚姻纷争阻止企业上市案、及更多的上市企业家离婚(及意外离世)导致的股价下挫、经营受损、控制权旁落,乃至因婚姻纷争导致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的当家人身陷囹圄的婚姻绑架资本的案件频发,也难怪很多人感概到,婚姻不但是与他人分享的最大一笔财富,更是家族成员、家族、乃至所涉整个行业的巨大成本与负担!更有创富一代因担心财富外流“对子女婚姻严加管教”,致子女谈婚色变,错失多少本该甜蜜、温馨、幸福的爱情体验,甚至有“宝宝们”以“只恋爱不结婚的”错误想法和行为方式规避家财风险,由此引发了多少复杂的感情纠葛和亲子身份纷争的悲剧。
难道守富、享福就如此之难,到底有没有办法用法律手段守护本应属于“宝宝们”个人(家族)的婚姻财富呢?
 
     2、夫妻财产协议——法律为我们关闭了一扇门,但是又为我们打开一扇更大的窗!
   作为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补充之一,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本身的归属、未来的收益、管理、运用与处分等进行充分的、自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约式的表达与约定,由此约定,法律就不再轻易出场也不轻易进行干预。
  1)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集中体现在婚姻法的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对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的归属)。
   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实务中,用的都说好,观念是障碍。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本可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彼此婚前财产范围、确立婚后所得财产的产权归属与处分、明确婚姻当事方对财富的彼此权义、甚至在出现婚姻财产纷争的时候籍此进行婚姻财产分割的参考,这也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即尊重婚姻当事方的主观意愿与财富诉求,减少不必要的婚姻家财纷争。
但是,在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测试感情真伪、守护个人及家族财富”的夫妻财产协议,在当下脆弱的婚姻关系下(据资料显示:2014年:全国结离婚比率3.57:12015年全国结婚1224.7万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全国结离婚比率3.19:1),本应备受追捧,可是在国人千年来的一统的思想、夫妻合一的传统、嫁人娶新不要因财伤了和气的传统观念面前,表现得不是很自信,至于财产优势明显的婚姻一方,很清楚知道若没有类似工具的保护自己可能面临的尴尬局面,可又无可奈何难以开口,从而使多少本无纷争的婚姻纷纷步入“离婚争产颜面扫地”失人失财的尴尬境地。
   对此,网络谈论国内某“后”级影星因为国际男友坚持签订一纸财产协议而分手、、、及“宝宝案中案”(据说无财产协议)的日渐升级的财富争夺,再看看传媒大亨默多克,2013凭借夫妻财产协议等法律文书守护个人财富,与第三任华裔妻子邓在法庭用时约10分钟友好、愉悦、拥抱分剧情(据说邓没有得到最初人们预测的可得到10亿美元的分手费),及201635日,已届84岁的默多克( Rupert Murdoch)和59岁的美国传奇名模瑞莉?霍尔(Jerry Hall)大婚的轰动,老默的爱情秘籍及婚财家财守护之道,不知羡煞了多少深陷婚姻财富争夺战的中国“宝宝们”。
   哪些“宝宝”们需要借助夫妻财产协议守财卫家呢?碍于篇幅,笔者建议研读国内的“宝宝案”的主人公、国外的默多克邓文迪等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总感觉这样的结合“大家都有说不出的不感觉”,这个你懂的!
   当然,也有读者说,如何让对方愉悦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呢?此问题在后文分享!
 
    3、大额保单——是否像传说中的可以保障“宝宝”们的婚姻及家族财富?
   作为个人家庭乃至家族的财富保障,保险,尤其是大额的年金及终身寿险,是个绕不开的话题。
近年来,我国保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广告语耳熟能详。保险的种类也由基本的意外、健康、重疾等衍生出用于子女照顾及防范活得太久的年金保险、用于财富风险隔离与传承的终身寿险、及整合多功能于一体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连险、及集财富放大与传承一体的新型的保险金信托等等。
保险是如何实现个人、家庭、乃至家族的财富保护(传承)作用呢?关键是独到的架构设计可以使保险的年金、寿险理赔受益金属于特定的个人,这种“个人财产的独占性”,因为契合了富裕阶层婚姻及家财保护中的诉求,因此备受部分“宝宝们”关注与选择,天价保单也因此不断出现。
   1)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婚姻财产的分割根源在于夫妻财产共同制的法律规定,及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法律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因时间的推移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保险受益人;
保险法第40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
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在三十日内,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与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42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实务中,大额保单(年金和终身寿)对婚姻财富保护有加。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大额保单的婚姻财富保护作用关键点是“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者和控制人,其可以指定受益人、更换受益人、增加变更受益人,甚至可以中途解除保单,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和终身寿险具有储蓄和理财的功能),经过架构设计后可以是大额年金险的年金的受领者。而受益人是被保险人人身利益(死亡)的最终专属获益者且受法律保护。
     于是,“宝宝们”在进行婚财的保护的时候,在婚姻初期(非稳定期,建议前后10年为一个期间)出于对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及婚前财产(尤其是现金资产)容易婚后与夫妻财产混同的实际情况,其可以将个人的财产部分以大额保单的形式进行婚姻财富的保护与锁定,具体操作如下:
    对于现金部分,建议婚前婚后两张卡,一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投资之用,一张是个人专用卡,仅仅自己资金往来使用,且不与配偶和家庭、经营等往来相混同。婚前或婚姻期间(最好是婚前)可以以专用卡中的现金进行年金类或终身寿的投保,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自己或自己的父母,在婚姻期间由父母或自己领取年金,即使发生婚变,年金的受领也不会受到影响;若自己作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则受益人在前期可以指定父母、子女或自己亲近的家人等(以防意外发生家财流至姻亲一方),在婚姻稳定后,可以变更受益人为自己的配偶等。
   当然也可将资金给自己的父母、家人来投保,通过架构设计进行家族的财富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家庭或家族协议的方式对投保资金等进行协议确认,防止家族内部因为变故而为投保资金的归属等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夫妻关系期间,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或其他法律工具的请款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大额保单,可以保护婚姻财富吗?此时,受益人若选择自己的父母家人,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功用(实质是保险的时间利益),但在离婚的时候往往需要对已交保费或现有的现金价值进行补偿或分割给对方。笔者建议对于此类投保,最好争得配偶的同意,以利家庭和谐!
对于保险不同公司的产品核心价值不一,产品风险不一,尤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选择及架构比较复杂,建议多咨询多比较,最好让专业人士把把关。
 
    4、家族信托——在婚姻财富保护中的运用!
此次“宝宝案中案”意外走红的非家族信托莫属(甚至有人认为此案将家族信托事业一下子推进了好多年)。
提起家族信托,多数的“宝宝们”以前脑海中可能有“信托理财产品”的概念,或称为商事信托(也或集合资金理财计划),家族信托是信托的一个分支,是民事信托的一种。是目前全球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财产保护法律制度,发达的美英法、德澳加、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家外,亚洲的日印韩、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均有非常成熟和发达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且为富裕家族所广泛采用,资料显示,首富李嘉诚家族、龙湖地产吴亚军及前夫蔡奎家族、潘石屹家族等很多香港籍内地富豪家族都是家族信托的受益者。
   中国大陆早在2001年就有了信托法,这也是中国家族信托的基本大法。近年来,随着80年代创富一代集中交接班的到来,家族信托越来越受到创一代的关注,富二代或新锐富裕阶层的“宝宝们”更应了解他,掌握它、运用它,因为,家族信托的应用,对于“宝宝们”个人、家庭、乃至家族的财富保护与传承,其作用愈来愈表现出“真的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1)家族信托在婚姻财富保护中的作用法律规定:
   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法第9条规定,设立信托,书面文件应载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也可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家族信托助力婚姻财产保护与传承的实务应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宝宝们”基于对个人婚姻、家庭乃至家族财产的保护,可以将自己名下的(如婚前的个人财产)具有经济利益的合法财产设立信托,这些财产既可以是现金、不动产、股权,也可以是无形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
   同时在信托文件里按照自己的意愿规定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分配对象(如宝宝们的父母、未来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的妻子及自己想照顾的任人可以确定的人),分配的时间、额度、触发分配的条件,及信托终止的事由和事件等,从而借助信托公司专业的理财团队对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风险的和保守的理财、投资,与管理。
   同时,一旦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就具有法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与“宝宝们”们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隔离,信托财产不再为“宝宝们”自己及配偶的未来可能的债务承担责任,更不会因为“宝宝们”婚姻的变故而遭遇分割;其次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相隔离,除非为信托财产本身的管理处分等承担责任,而不为受托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再次对受益人独立,受益人只可以依照规定尽情的享有信托受益(如可以规定配偶享受信托受益的条件-如离婚取消),但是却无权处分“宝宝们”的信托财产。
更为重要的是,信托的设立,不因“宝宝们”意外离世而终止变成为“宝宝们”的遗产为配偶所继承,使巨额财富流向配偶的家族,信托财产仍按照法律的规定、“宝宝们”生前的愿望而独立、持续的存在。
   对于夫妻关系期间,设立家族信托可以保护自己的财富吗?由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是谁人自己合法的财产,婚姻关系期间,个人收入及家庭财产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此财产设立,建议和配偶达成一致,或分别设立家族信托。对于创一代对子女婚姻财富的担忧,可以采取父母作为设立人子女作为受益人等架构设计,进行子女未来的财富保障与财富风险防范,至于家族信托其他的诸如隔离家族财富风险、节省未来的遗产税负负担、助力家族基业永续等等价值和功能,碍于篇幅就不再细述。
 
三、整合工具优势,助力“宝宝们”婚财守护与家族财富传承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几种当下较常使用的几种工具,由于文章选题所限仅就他们对初婚阶段性的财富保护功能进行了分享,现实中,这几种工具也是富裕家庭成员、家庭、乃至家族的家庭企业的财富保护与传承中的核心工具,且愈来愈受到富裕阶层的重视与追捧。
   虽然上述工具的优点非常突出,但是在使用中,一定要注意各种工具的使用方式、方法,以婚姻幸福、家庭和谐、基业永续为宗旨,借助专业人士,整合运用以上工具及行文未涉及的生前赠与、资产代持、遗嘱指定传承、家族协议、家族企业章程修订等财富保护与传承工具的优势,规避其不足,合力达成家企财保护、基业永续的家族梦想达成!
比如,对于前面“如何让对方愉悦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呢?”的问题,我们要读懂对方的诉求,比如灰姑娘遇到家族企业的子弟,作为女方及女方的长辈可能担心的是婚姻的脆弱性带来的人财两空的困惑,作为男方及长辈可能担心女方的婚姻动机、及自己的家族企业不能因为子女的婚姻和变故发生股权和企业控制权的变更,对此,笔者通常采取“夫妻财产协议+家族信托(或女方、或男方大额保单补偿)+股东大会+家族企业章程修订+家族协议++”等整合解决之道,实现婚姻双方及家族的满意与和谐!!
最后祝福大家幸福美满!
 

(作者:吴振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