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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存折被掉包,银行是否担责??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存折被“调包” 银行储户同担责
√引子:银耳加工厂老板蔡华,办理的银行存折被他人调包骗走5万元,看能否向银行索赔!就他的委托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根据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储户的银行卡被他人调包,致使3万元存款被冒领,储户要求开户行和经办行均承担责任。今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开户行商水县邮政局和经办行周口市邮政局共同承担18000元赔偿责任,原告王建华自行承担12000元。
国庆节前的一天;
——一人自称某大型企业后勤部长,来到银耳加工厂老板蔡华的办公室商谈欲购大量银耳;
——第二天,为方便对方汇款,蔡某按照该人的要求在市区一储蓄所办理了一个“折卡合一”的个人帐户;
——同日,该人持假身份证件也在该储蓄开设了与蔡华原告同名折卡合一的个人帐户,当日蔡华与该人再次商谈事宜时,蔡华的存折被对方调包;
——蔡华应对方要求为显示银耳加工厂实力将5万元现金存入了被调包的帐户中;
——该日,他人持与调包存折同一帐户的银行卡,在另一储蓄所B支取了该50000元存款,且在取款凭单上的户名及本人审核无误签字处均填写为“蔡桦”。
——当日下午蔡华发现被骗后,报案,但为时已晚。
√律师建议:该委托是显著的存取款纠纷,能否让银行赔偿的关键是银行在他人办理存取款时是否尽到了细致审核的注意义务。
1、案件定性:
1)、开户的储蓄所存在过错: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未进行认真审查,而开立了虚假账户,且在案外人"蔡华"未申请办理邮政储蓄绿卡的情况下,仍主动为其办理邮政储蓄绿卡。储蓄所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被上诉人蔡华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具有过错。
2)、取款的储蓄所的过错:对于B储蓄所,他人在取款凭单上的户名及本人审核无误签字处的签字与微机显示该存款户名明显不一致,该所工作人员没有尽审查核对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
2、办案经过:
1)、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两个储蓄所在蔡华被骗取5万元的时间中都没有尽到“细致审核”的义务,为他人冒领存款创造了条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共同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
2)、蔡华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存折被调包,自己持有别人的同名异号存折而未发觉,而且持此存折到银行存款,从而导致自己5万元资金被别人支取,对于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万元的责任。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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