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双倍返还定金原则):不按约定履行合同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冯某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在张交付定金后,又擅自将房子卖给他人,张某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夏邑法院依法判决冯某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20000元。
被告冯某在开发区新建一处房子后,欲将自己座落在步行街中段的一套三室一厅房子卖掉,于是对外打出售房广告张贴于县城各个路口。2006年4月26日上午张某看到此售房广告后即拨通了冯某的电话,经过看房,张某愿意买下,双方即口头约定放款58000元,并有张某预付定金10000元(即时交付),三天后交房时由张某一次性将剩余房款付清,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当天下午,秦某看到广告后又与冯某联系,愿意以65000元的价格将房子买下,冯某觉得秦某给的价更高,于是第二天便匆匆将家具搬出,将房子卖给秦某。后张某得知后,找到冯某理论,冯称愿意将定金10000元返还,张某不同意,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冯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且原告张某已交付定金,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为追求更告价格,擅自将房子卖与他人,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合同定金:(区别于预付款):定金写成预付款 双倍返还不支持
12月26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审结了一起解除购房合同案,驳回了原告李伟要求被告高新民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示。
2005年11月,李伟与高新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伟当日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李伟当即支付3万元,高新民出具了收条一张“今收到李伟购房款20000万元”,可当时李伟并没有在意,数月后,因高新民擅自改动屋内设施,李伟提出解除合同。但当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时却遭到法院的驳回。法院认为,高新民向李伟出具的收条写明收到的是购房预付款,而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