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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酒店就餐坠楼 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案名:安全通道不完善  致人坠亡应担责(ZLX
案例回放:中秋夜——张某一家到福满楼酒店就餐——期间张某来到包间对面的酒店消防通道门旁接手机(门上没有危险标志)——不见踪迹,后发现坠落楼下死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张某家属损失合计数十万元。
法律依据:1、着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案件;2张某来就餐,酒店就应对其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温馨提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障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义务,消费则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的权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1是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2是服务管理未进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3是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在酒店,被外来的犯罪分子杀害),其中该种侵权行为,受害人产生两个请求权,一个请求权指向直接侵权人,另一个请求权指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应当首先行使第一个请求权,即对侵权行为人的请求权,在这个请求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时候,再行使第二个侵权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