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酒店住宿被杀害 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案名:酒店住宿被杀害  酒店违反合同应担责(ZLX
案例回放:王浩出差到某市——当晚住宿在某星级宾馆,被杀害——警方从监视系统发现犯罪嫌疑人曾尾随王浩,并多次上下电梯——而宾馆保安等无有人盘问——死者父母以宾馆严重失职,应当承担责任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王入住宾馆双方就建立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向客人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宾馆的《质量承诺细则》中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被犯罪分子所杀,死与宾馆的不作为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应对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酌情判令赔偿8万元。
温馨提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障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义务,消费则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的权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1是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2是服务管理未进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3是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其中该种侵权行为,受害人产生两个请求权,一个请求权指向直接侵权人,另一个请求权指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应当首先行使第一个请求权,即对侵权行为人的请求权,在这个请求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时候,再行使第二个侵权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