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大规则案例:案点:约定货到付款 收货消失构成诈骗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案例回放:甲市的节前产品交易会上——孙某与某礼品公司签定新款礼品一大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孙某不是积极筹措货款,而是将礼品以不等的价格处理——后礼品公司催款发现孙某已人去楼空——报案或孙某被抓获,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徒刑并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温馨提示:1、合同诈骗本质属于诈骗,这十时毫发生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诈骗行为。如果不是利用合同行为实施诈骗每则是普通的诈骗罪。2、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哟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湖所欠货款无法偿还的,不能一本罪论。应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