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给领导送礼多少属于行贿?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案例回放:个体装饰公司老板崔某喜欢结交朋友——某日在完成某国有公司的一栋造价300万元的装饰工程后,为了能与该公司继续往来——在一高档消费场所招待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等5人,并送每人价值数千元的手表一块 ——在三讲教育中,刘某等人将以上物品交给有关部门并事实求是的进行了陈述——检察机关调查未发现崔某与该企业往来中有其他不法行为——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崔某提起公诉,而法院审理认为,崔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1、刑法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经济往来中的“经济型行贿”罪在主观要件上同样要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本案中崔某给以刘某等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正常经济往来中的馈赠行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以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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