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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欠债不还有理,法院为何支持!?大规则--法务通--吴振举律师说法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4日

仲裁
诉讼
经营风险无处不在,一旦纠纷无可避免,仲裁与诉讼即所谓的打官司可能就不期而遇。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辖、一审、二审、证据、诉讼时效等专业与苦涩的法律术语,都将对仲裁与诉讼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栏目将结合案例,对仲裁与诉讼进行针对性分享与评析。

欠钱不还有理,法院为何支持?
【案例回放】
张某、李某、马某,是老乡也在同一个市场做生意,彼此以兄弟相称。2009年3月10日张某进货急需一笔资金,就分别向李某马某借款各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按照行规月息1.5分,并出具欠条。
借款到期后,碍于老乡关系,三人都未提还钱的事。2011年7月,张、李、马三人关系先后恶化,8月30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还钱的事,张某说等9月货款回来就给。而马某当时因为生意忙,一直到2012年春节前因为用钱向张某提出还钱和利息。
见张某迟迟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2012年1月和2月李某和马某先后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张某所出具的欠条。张某辨称,李某的欠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8月30日,李某曾向张某主张过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截至2012年1月,并未超过两年时间,故依法判决张某归还李某欠款及本息。
在马某诉张某的诉讼中,张某同样以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马某的借贷关系明确。但借款已2年有余,期间马某从未要求张某归还欠款,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上述两起案件案情相似,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同在于债权人是否在欠款逾期后及时向债务人催要过欠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旦逾期,债权人即丧失胜诉权,马某败诉的原因正在于此。
李某随口向张某催要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此中断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因此,李某要求张某归还欠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8月算起计算两年,由于到2012年2月,尚未超过两年,故权益得以维护。
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债权人碍于面子不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面子归面子,法律归法律,借款到期后,务必及时催要,以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