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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嫌疑人或被告人找不到了,保证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3日
嫌疑人或被告找不到,保证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关于保证人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2、根据上述规定,违反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
1),司法处分即罚款。
法律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是否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都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实属于不知情,而且他也不可能应当知道,保证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甚至连过失也没有,那么,对保证人就不应当追究其责任,从而不应当对之罚款。易言之,只有在保证人至少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之进行处罚。
2)、民事责任即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被告人的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3)该刑事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具备上述情节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必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超过这一数额的,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对于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对于出于过失的,行为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过失而产生上述后果的,不应当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出于故意而为的,甚至与被保证人串通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明知被保证人的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或者协助其逃匿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从事上述行为的,则以该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