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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飞行员辞职被索赔案例分析:2014南京飞行员刘彬辞职案法律适用分析(一)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22日
飞行员机长刘彬辞职被裁赔210万案例分析:
南京飞行员机长刘彬辞职被索赔709.5万元,仲裁支付210万元
法律规定与适用分析!
 
一、案例回放:
刘彬(化名),南京人,是一家航空公司江苏分公司的飞行员,担任机长;
飞行经历已有15年,20139月,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始料未及的是,辞职未获批准,同时,公司以他违约为由索赔700多万元;
2014123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了此案;
218,劳动仲裁裁决:刘彬若要辞职需向公司支付210万元的培训费,并允许其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对于航空人员的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和记录等,仲裁庭认为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不予受理。
 
二、双方仲裁请求及诉求分析:
1、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刘彬与航空公司有契约关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員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履行结束前辞职,应赔偿、补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項培训费和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是先向单位赔偿、补偿后才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费用合计索赔709.5万元,其中210万元为初始培训费和后续培训费。499.5万元为飞行经历费、本场训练飞机折旧费、油耗、起落费。
  2、刘彬一方请求:
要求仲裁庭允許他辞职,允许其转移劳动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要求航空公司移交他的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並允許他轉移勞動檔案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
 
三、争议焦点分析:
1、首先,刘彬向公司提出辞职是否构成违约?
航空公司的律师认为: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服务期,必须为公司服务到退休。刘才服务了10多年,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已属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应退还相关的培训费和支付损失。
2、其次,刘彬提前30日通知辞职,是否应被允许?
刘彬的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为的是约束单位随便开除员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尚未结束,但刘是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并将全部证件移交,程序合法有效,单位应依法与刘解除劳动关系。
3、再次、单位索要培训费高达21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航空公司胡律师认为,210万含在飞行学校胡初始培训费和后续的培训费,均有相关的财务凭证、飞行记录、复训合格证等来证明。同時,公司的职代会议早就通过一项规定,培训费超过60万的飞行员,在公司的服务期为35年。而刘的培训费已达200多万,服务期应为35年。
刘彬的律师认为,刘的劳动合同根本未约定服务期限,因此此笔费用无法计算。同时认为,国内最初级的飞行员培训费很早以前就超过了60万元,公司的这一規定不合理。且刘彬根本不知道这一規定,也沒在相关規定上签字。
4、近500万飞行经历费该不该赔?
航空公司的索赔最大的一笔是499.5万元的飞行经历费,是否合理?航空公司一方认为,刘作为机长教员,规定必须达到2700个小时以上的飞行记录。这些年公司为了让其成为机长教员,提供飞机给他,每小时的成本高达数千元,全部算下来就有500多万元。
 其中,公司为刘提供的50个起落培训就产生费永刚22500元起落费、600000元折旧费和132500元油耗。
刘彬一方认为,将机长教员要达到规定的飛行時間作为培训时间,是违规的。因为民航总局严禁以飞代训,这2700个小时的飞行记录,不少是他在为公司载客飞行的服务期间产生的,不应算为培训时间,此费用不予认可。
 
四、争议焦点及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纠纷所涉综合法律适用与分析:
为发挥劳动力资源最大社会效益,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给予了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的制度保障和必要约束,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针对劳动关系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都必须符合带有公法性质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1、飞行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自由辞职的权利:
  首先,协商可解除。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通知即可解除。劳动者具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飞行员在非试用期内,可以不用任何原因,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在的规定;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有过错,飞行员可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时如航空公司未提供劳保或劳动条件或未足额发放工资等,飞行员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此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
是不是只要依据第363738条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没有任何责任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存在的必要了,毕竟劳动合同法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权益。这有也就涉及航空公司提出的培训费、招录费等内容了,这也就引出下面胡
的部分。
2、飞行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辞职权:
首先,不应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认定为终身制合同。“无固定期限”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其明确的含义,不能误解,不能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用人单位要负责劳动者一生,劳动者也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辈子。
其次,在出现以上1所列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而且应当提前终止的。
3、服务期与劳动期限差异与重合的理解:
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指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之分。服务期是在用人的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显着的区别:
1)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而合同条款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带有明显的法定性;
2)服务期的利益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任意解约,而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3)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期限虽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在此期限内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在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或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约定的服务期是终身——到离退休为止,那么才会事实上发生服务期与劳动期限的重合。
4、飞行员辞职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问题:
飞行员属于较高收入人群,其辞职所引发的巨额违约金及相关赔偿,也让人咂舌。目前航空公司提前的违约金及相关赔偿包含解除合同或服务期的违约金、培训费、飞行经历(补偿)费、括招录费、岗位缺失损失等。对于以上项目的理解与使用,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飞行员只有两种情况下,才涉及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5条的规定,(1)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且约定了劳动者的服务期,或者(2)在劳动合同中签订有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这两个情形以外的任何其他情形,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飞行员辞职赔偿涉及的违约金很大一部分就是飞行员没有为航空公司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如,有的飞行员签订了20年服务期,只服务了10年即辞职。那么就应该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
其次,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假设,某航空公司为某飞行员支出培训费100万,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万,服务期为20年。该飞行员服务10年后辞职,那么该飞行员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为50万,也即20年中每年分摊5万,剩余10年分摊35万。
再次,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否算至退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设定初衷是保护劳动者,合同期间航空公司解除员工的行为应受到约束。但,现实中,航空公司为限制飞行员辞职就加大违约金的使用,多将无固定期限曲解为劳动者签订后就应“服务期直到退休,提前辞职则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甚至将飞行员到退休年龄前的未履行合同年限作为违约赔偿的依据,比如,如果是25岁的飞行员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培训费105万,干了10年辞职,距离退休还有25年那么35年中每年分摊3万,剩余25年分摊75万,因此要赔偿的是75万。这种算法明显是错误的,他混淆了前文所述服务期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
违约金不能超过未履行服务期的分摊部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除非约定的服务期是终身——到离退休为止,那么才会事实上发生服务期与劳动期限的重合。
(说明,本文系针对飞行员刘彬辞职仲裁结果的个案所作的案例分析,仅系个人观点。部分参考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许凌洁教授的相关文章资料,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