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显名化与障碍!
1、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术语,指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股东,但实际出资的人。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将其称为“实际出资人”,并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隐名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处理此类案件多以判断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为基础。
2、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
张某与李某系大学同学,张某与妻子关系不和。张某与李某商量,由张某出资以李某的名义出资(代持协议),与他人共同成立公司,持有70%股权,李四某出具收条记名系张某的投资款,再后来,李某转让部分股权等,引发纠纷,张某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这时,李某往往以系借款为由抗辩。
类似这样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法院往往认为,此系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引起的纠纷,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与显名股东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收条记载内容显示、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张某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常确认张某的股东身份。
上例中,若代持过程中,张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妻子发现张某出资李某代持的事实,请求分割张某名下的投资款项,该如何处理?该案对王某来说关键是如何确认张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一般来说,证明张某对公司确实进行了投资是关键,是否享受过分红及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是待证事实,这时,张某与李某大学同学的身份,对证明以上事实增加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