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挂名股东即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非法律术语,系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对外公示的股东,但其并非真正出资人,不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称之为“名义出资人”,即一定程度上认可名义股东。
2、挂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应以出资事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因素来判断,其中“出资”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参与重大决策是股东资格的表象特征。
对于挂名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已经转让的股权,且受让方付款、参与了公司决策和经营、及行使了股东权利义务的,多认为转让有效。未办理工商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仅仅是公示行为,对外不具对抗效力。
3、丈夫作挂名股东,妻子能否分割该股份?
张某与李某系大学同学,张某与妻子关系不和。张某与李某商量,由张某出资以李某的名义出资(代持协议),与他人共同成立公司,持有70%股权,李某出具收条记名系张某的投资款。
代持过程中,李某与妻子赵某离婚,赵某调出李某作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请求分割李某名下的股份,该如何处理?
对于上述工商登记的信息,并不能确定李某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对与公司业务往来交易的第三方具有“绝对的对抗效力”,但是在公司内部、包括股东身份确认的纠纷中,该登记的效力为“证权登记效力,非设权登记效力”,此时工商登记作为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另外,对于验资报告、出资凭证均非直接证据,对于验资报告,其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账户里有多少钱,不能证明就是与出资是否有关。
当然,作为赵某一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李某是否为代持行为:首先是代持协议是否客观存在及协议是否有效,主要考察其协议的形成时间、协议内容等,必要时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其次,可参考公司股东名册记录、章程签名、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是否认可、挂名的股东是否直接以自己名义分配利润,是否直接行使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等综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