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吴振举律师受访大河报,法律视角解读富裕家庭财富传承的“锦囊妙计”!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6日
2015年月11月11日,盈科家族信托法律服务中心郑州分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多家私人银行及保险机构特约财富管理与传承主题特约讲师,大讲堂首席律师、家族律师吴振举先生,接受百万大报《大河报》的采访,就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诸多工具中,家族信托,何以成为当下富裕阶层,特别是高净值人群普遍关注与逐渐采用的私人及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的工具的话题,吴律就中式家族信托及其独有的财富保障与传承功能,进行了法律视角解读!
以下是,2015年11月13日大河报B02/B04版部分采访内容:
家族信托,财富传承“迫在眉睫”
执业律师、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吴振举告诉记者,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通过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全方位的服务。
通俗讲就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的配偶、子女或亲属,一般期限较长。
作为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家族信托业务日益受到关注。在金融机构眼中,高净值人群拥有的庞大财富需求形成了一片天然蓝海,跑马圈地是必须的。
一组数据或能说明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是多么迫切。全球范围统计,到第三代还能持续成长的家族企业仅为3%,还有10%维持现状,另外80%消失。在华人地区来看,挑选250家上市的华人家族企业,以30年为观察期,在其交棒传承前后的8年时间里市值平均蒸发60%。
同时,2015年《新财富500富人榜》的上榜者中一半人士年龄在50岁以上。尤其从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创业一辈的年龄大多已达55岁~64岁,各家族的长子、长女们的平均年龄都达到35.72岁,或许真是到了要接班的时候。
2015年招行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5年末,中国拥有1000万以上可投资资产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将达到126万人。高净值人群七大财富目标中,排在第一位的是财富的安全,第二位的是“财富传承”,已经考虑财富传承的高净值人士占比由2013年的34%上升至46%,超高净值人士由2013年的46%上升至51%。
下转B04版
据悉,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的一种有效制度。家族信托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公元前476年)。当时《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了规避此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其遗产,从而实现遗产继承权。
家族信托在欧美发展得已经很成熟了,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爱马仕家族等,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办公室等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企业的基业常青。
我国港台等地较早引入欧美信托制度,加之富裕人群注重财富规划和传承,家族信托发展非常繁荣。香港富豪包括李嘉诚、邵逸夫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我国内地的一些富豪近年也纷纷通过在香港或者境外运作模式设立家族信托,均是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来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
SOHO中国潘石屹、龙湖地产吴亚军、玖龙纸业张茵等多位内地富豪都在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有的已经在离婚等纠纷中起到了保护财产安全、稳定公司运营的作用。“家族信托在海外是一项成熟的业务,但内地仍在起步阶段,导致我们很多客人都在境外办理这项业务。”一私人银行人士表示。
吴振举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创一代企业家的集体步入中老年(现多处50-70岁),未来的5-10年,如何将一手打拼的家族财富家族事业顺利传承,也就是财富的安全保障与传承问题,关键是,传什么、传给谁、如何传?不仅是当下的中国富裕阶层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从国家到社会层面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
“家族信托在中国刚刚起步。而郑州许多富豪并没有完全地去接受这种财富传承方式。”吴振举讲,受传统文化影响,国人传承财富的方式主要是生前将部分财产分给家人(赠与),与身后留财产给家人(继承)及保险与家族信托。过早赠与面临的是财富失控、家人挥霍等风险,身后继承则面临繁杂的财产过户等税费时间成本及家人因财纷争等多种弊端。而家族信托,应该是未来二十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家庭最为重要的金融服务之一。
法律视角,解读家族信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开始关注“财富的传承与保障”。与普通的财富传承相比,家族信托有何优势?
吴振举讲,家族信托制度的核心是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即委托人将其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价值优势的关键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委托人独立,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和委托人本人的其他财产是隔离的,独立存在的;其次是对受托人独立,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即使在名义上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再次是对受益人独立,受益人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
那么,我们来听听吴振举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家族信托的优势——
●传财传福传爱、见证族爱真谛:
根据信托法规定(第2、21、51条),受托人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进行个性化设计的家族信托,也可以适时对家族信托进行调整,真正实现委托人生前、身后意愿,达成传福传爱的传承目的。
●实现避债功能,不得强制执行: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第17条),只要不是先期抵押、信托费用、信托本身的税费、和法律其他规定的四种情况,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基于此的方案设计同样可以使信托的受益权免于偿债。
信托财产不是遗产,不偿生前债且具避税功能:根据信托法规定(第15条),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即有子女等同时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委托人离世,信托仍然存续,且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既非遗产,当然可以免除将来较高的遗产税。
●可以真正实现隐富藏富:
根据信托法规定(第2、14条),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对外的管理、处分、运用等均以受托人的身份出现。既然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当然不需申报财产,对外隐藏财富,减少露富风险。
●分批分期传承、防止坐吃山空
根据信托法规定(第47、48、50条),晚辈及其他信托受益人,在以信托收益清偿自身债务或对受益权进行转让、解除信托合同等方面都有限制。借此可防止晚辈挥霍家财祖业、坐吃山空。
●可以避免继承的繁琐程序,实现家族和谐:
目前,继承人面对长辈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遗产过户,需繁琐的程序、时间与税费、诉讼成本。因为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就不需要繁琐的程序,可以最快速的实现财富的隔代、指向性传承,更可避免家族内讧。
●可以持续照顾家人或特殊人群:
家族信托被称为“伸出坟墓的一只手,紧紧握住钱袋子”,即使委托人去世后,信托也可继续存在,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受益人领取受益金的期限、时间、金额、条件等进行调整。经过设计的家族信托可实现生前身后对家人及特殊人群的照顾。
●百年基业永续、留下名望千秋。
根据信托法规定(第52条),家族信托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终止、死亡、失能、或受托人辞任而终止,通过信托架构设计,可以使信托实现数十年乃至跨代传承,真正实现百年基业永续,留下名望千秋的目的。
另外,目前涉足家族信托业务机构增多,一国有银行相关人士认为,现在家族信托还处于试点和培育阶段,尤其对资产转移还比较敏感,但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放开、人民币国际化提速等趋势下,未来高净值人士设立家族信托将有广阔空间,高净值人士对全球资产配置、家族财富传承等需求越来越强烈,那么现在谁先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布局就会占据先发优势。(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徐曼丽)
(吴振举:家族律师、法律硕士、兼职教授、盈科家族信托郑州分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历理事、多家私人银行及保险公司财富管理与传承主题课程特约讲师,家族财富整合保障Forwall体系与整合传承Forwill体系创建者)
附:大河报2015-11-1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