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律视角婚姻财富保障:起草离婚协议,一个“等”字,应慎用!!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30日
离婚析产“等”字隐瞒,发现再分N年不晚?
法理参考案例:李某诉孙某离婚时隐瞒财产,离婚后要求再分割!
1、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1)孩子抚养: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抚养费和教育费;
(2)财产分割:现住公房及房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无共同财产,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一般都这样写,最后以“等”字总结,若全部财产已列明等字也罢,否则一个“等”字,留下大大的隐患!)。
节外生枝:
(1)女方发现男方隐瞒财产:2014年,李某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给孩子的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
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链接:《婚姻法》第47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方辩称:
A、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认为女方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且双方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关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B、所涉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涉案的房屋是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个人财产(分居期间,仍是夫妻,财产仍共有,属于共同财产购买)。
C、协议上已明确归自己所有:离婚协议中的公房离婚时已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万。
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2、法律解读:
(1)关于诉讼时效: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咋能证明女方已经知道?),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此时支持女方观点,属法官心证、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起诉的,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关于离婚财产的约定: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3)所涉房屋如何分割: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3、学习启示:
(1)社会发展,传统婚姻观念已发生改变,离婚相关案件越来越多,分道扬镳而能真诚相待,真的难能可贵!
(2)现实不同于童话故事,感情失利的不快往往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斤斤计较上;
(3)如何对失信一方惩罚,保护另一方权益,是法院追求的目标;
(4)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聪明反被聪明误,“聪明人”往往需要为自己的聪明埋单;
(5)离婚协议的内容,需要专业智慧,一个“等”字,用时可能伤对方,日后可能伤自己!
(6)通过学习学习法条后的,其他学习心得: ?
(说明:为便于学习、理解,吴律师对案例进行适当的整理,所整理的案例来源://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052.shtml)
(吴振举,家族律师、法律硕士、法学院兼职教授、盈科全国保险专委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家族信托法律服务郑州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传承法律大讲堂首席律师,家庭财富风险自测与诊断Forwrid系统、家庭财富保障 Forwall系统、家庭财富整合传承Forwill系统的创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