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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慈善,助力传承!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7日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201691日至201612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11
 
二、背景资料链接:
1. 《慈善法》先有规定:
全国人大于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80条:"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跟进:
2017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订,将该法第9条的内容由"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修订自公布之日(即,2017224日)起施行。
3、减少分歧,促进慈善事业
实践中,企业如果在201691日至2017223日的期间发生了超额公益捐赠支出,就需要考虑是否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实际上是把《慈善法》的涉税规定"嵌入"到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二者的规定内容不冲突。就此而言,由于《慈善法》已于201691日起施行,即,该法的全部规定,包括第80条的规定,均已于是日起开始施行,因而,如果对于企业在201691日至2017223日期间发生的超额公益捐赠支出不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就会与"《慈善法》已施行"的法律事实相乖悖。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部分税务机关从征管便利性的角度出发,持不同看法的可能性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弥合了前述潜在分歧,允许企业在201691日至2017223日期间发生的超额公益捐赠支出也可结转至以后3年内扣除。
 
三、该通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1、为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公益性捐赠行为。
2、《通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规定。
首先,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
其次,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和遵从;
再次,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1711日起,确保纳税人在今年5月底前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结转扣除政策。同时,为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衔接,《通知》规定201691日至201612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3、上述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政策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