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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吴振举: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判断,开启183天新时代!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1日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判断,很难实操!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
  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吴律解读:
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
1)居民纳税义务人:
指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具有“无限纳税义务”。分析如下: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不等于住房,住所指习惯性居住地,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即如你在中国无房但是老婆孩子都在境内生活,你出国访问学者等期满后还要回来,也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就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
  B、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即视同没有离开中国)。
老外在中国没有住所,也就是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不适用上一个判定标准,但是他去年315来中国今年315离开中国,绝对居住时间>365但两个年度的11-1231日都不满足,这两年都不是咱的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无住所不居住 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钱借给中国人所收的利息,属于利息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现有税务居民定义,因对部分术语的理解困难、致使税务机关和境内外银行对中国税务居民身份中的久居绿卡类、移籍者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造成很多困惑。
  
二、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纳税人”,易于判断?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将来的第一条)”
小结:草案意识到此,进行概念明确,使身份界定清晰,及“满1年”修改为国际较通行的“183天”,实操性陡然增强,也维护了税收管辖和税收利益!
 
三、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对富裕(移民)阶层的影响?
该“183天”的税务居民定义标准,简单、明了,无论税务机关和银行都好操作。
此将使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士(绿卡类),本身不需要担心带来税务上的负担;持有境外护照(移籍)包括香港、澳门护照的人士,也将不再拥有税务上的“超国民”待遇。
也就是说,采用“183天”标准,外籍人士(包括香港、澳门护照持有人)如果在中国呆183天,就成为“中国税务居民”。那些因为持有境外护照、而大部分时间都在国内的中国企业家们,境外护照本身将再也不能为你提供税务上的实质优势了。
具体的影响是这样的:当你在境外(W国)银行开设的账户上填上你是他国税务居民、但你护照上记录证明你183天以上都在中国境内时,你就是“中国税务居民”了。
小结:只要一个完整的护照复印件,就将个人完全暴露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规部门的监控之下。
 
三、 修正案(草案)与CRS的默契配合?
关于CRS签约国间的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的交换,此不再赘述。
截至201845日,已经有76个国家确认将向中国交换信息;
分别是澳大利亚、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开曼群岛、法国、德国、希腊、日本、泽西岛、韩国、列支敦士登、英国、、、(略)
大部分的情报都是针对2018年年度的金融账户余额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个人2018年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如果“草案”尽快获得通过,那么上述国家将于20199月份左右将金融账户信息交给中国。
小结:结果,就是国家希望的“反避税”结果!
“已经回国182天,我明天就必须离开!”,从此、、、
 
附组合拳:草案说明之——(六)增加反避税条款。“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