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非责工具:赠与和家族信托比较!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5日
赠与 和 家族信托,隔着几个“确”、几个“定”?
案例回放:李某企业家,事业有成,二子一女,儿子跟随自己打拼多年,已可独当一面,女儿娇小可爱热恋中、小儿子大学即将毕业,妻子相夫教子,知书达理。
20*7年中秋前夕,在其60岁“基业永续”生日宴上,将几份文件呈现在家人面前:名下外贸公司股权35%赠与过户给大儿子、对上小学的孙子赠与“一铺传三代”的商铺6间、湖畔别墅一套赠与待嫁女儿、岛心公寓赠给自己未来的外孙子女、名下汽车销售公司的股权准备留给即将大学毕业的小儿子、两套连体公寓分别赠送给跟随自己打拼多年的两个妻弟、、、。
根据非责理论,每个人名下的财产分为两类,责任财产和非责财产。
责任财产,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如何根据个人、家庭、家族实际,将部分责任财产转变为非责财产成为可保可传的家族财富,助力家族由优秀到卓越,由富到贵,成为先富一族最为紧迫课题。
生前赠与,作为传统的“准非责工具”之一,在代际分配中,以自主分配、定向传承、隔离债务、未来税筹等价值优势,成就了其在财保财传业务中的重要而独特的地位。
然而,实务中由于对其法律性质及不足的模糊认知,常常会出现达非所愿的尴尬,令传家守业的目标无法达成。相比与生前赠与的不足,家族信托则有其特有的美与魅!
1、生前赠与,“能否给到”的确定与不确定之困惑。
中秋节后,别墅过户,一家人欢欢喜喜燎锅底,3个月后,女儿高高兴兴出嫁!
忙完女儿婚事,外销市场陡变,经营周转困难,经与妻子沟通,李某撤回赠与妻弟的房产,以房产抵押贷款,后无力还债,房产拍卖还债。
该案例中,李某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别墅給女儿,实现了该财产在家之间确定的分配。
对于本打算赠与妻弟的连体公寓,因赠与本身具有的可撤销性,及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的责任财产属性,导致“赠与人及受赠人”赠与目标的达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务中,类似的赠与人遭遇债务、意外离世等突然变故,使拟赠与“特殊人群”的特定财产成为责任财产(偿债、遗产分割等),赠与无法达成的案例不胜枚举。
链接:非责工具之家族信托。
信托设立后,家族信托财产成为独立存在的财产,为信托目的而始终。
若财产设立他益“家族信托”,该财产的独立性对委托人而言,具有“非责”防火墙的功能,不因委托人债务、离世等而受影响,即不具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从而可保证代际传承的“给到”的确与定!
2、生前赠与,给到后财产易主“再无话语权”之困惑。
女儿结婚后,辞去工作,全力辅助丈夫打拼事业。
一年后丈夫为赶工期急需资金,四处举债。看着丈夫为资金奔波,女儿回家跟父母商量,李某深知经营风险的不可预控,不答应女儿以婚房别墅抵押贷款,同时强调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非经父母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女儿碍于夫妻感情,最终抵押贷款,后被折价抵债,女儿搬回娘家,泪眼以对。
该案例中,李某本希望赠与的别墅陪伴女儿幸福,无奈女儿为丈夫事业违背父母良苦用心。作为父母,别墅赠与后所有权发生转移,女儿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处分等,李某已无能为力。
当然有读者说,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赠与对女儿有约束力,实际上类似的“受赠财产,不得转让、抵押”等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即使有效除非受赠人自我约束,若遭遇赠与人意外、失智、失能、离世等,约定的监督、执行等更无从谈起。
实务中,富裕阶层,总是希望家族的重要及核心资产,在晚辈中能得以长期守护、享用、安全传承,但是赠与即失控,长辈的“长与久”的规划与期许,往往很难达成。
链接:非责工具之家族信托。
以特定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以“委托人的意愿”为前提,对于委托人而言,可以分批、分次对信托财产进行“可控”的分配与安排,也因此,家族信托获得“人在天堂依然是生活中的导演”的价值赞誉。
3、生前赠与,“可以给谁”的确定与不确定之困惑。
李某爱自己的女儿,更寄希望于后代,给未来的孙辈以房产等财产加持,这是很多长辈很朴素的想法。
生前给孙辈财产称之为“赠与”,赠与是契约行为,需要双方都在,并就赠与和接受赠与达成一致,因此李某对未来外孙的赠与,从契约的角度看,是无效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这也是赠与在财保财传实务中的又一制度缺陷,也是其难以实现富裕阶层代际传承愿望的障碍之所在。
实务中,类似的“后望”的寄托与规划,在赠与人遭遇意外等特殊境况,很难达成,还有可能引发家人对此特定财产的争夺与纷争。
链接:非责工具之家族信托。
根据信托法第九条一款第三项“(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确定的规定,受益人在世,或只要范围可以确定(如为直系血亲),受益人的范围就是可以确定就是有效的。因此,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可实现特定财产在特定的受益人间的跨代传承。
4、生前赠与,“适合给谁与否”之困惑。
李某本意是将旺铺三间一传三代,2年后儿子因经营之需,将孩子名下旺铺变卖用于经营之需。
财保财传实务中,很多富裕阶层采取此赠与方式,希望作好特定资产的代际(尤其是孙辈)传承,只是受赠人因年幼、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导致财产被父母、或他人实质管理与处分,甚至被侵占、挥霍,导致传承愿望落空。
链接:非责工具之家族信托。
信托财产,对委托人、受益人可实现债的隔离和非意愿性减损。同时,根据上述2的分析,未成年受益人的受益权的享有和行使,可充分实现“委托人根据其实际需要等的分期、分批、可控意愿”,从而避免信托财产发生非协议约定之外的“非意愿性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