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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为员工办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如何缴税?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0日
非税视角:公司为员工办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是否交税?
 
进入12月,效益较好的公司往往会为职工办理各种福利,其中,办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也称年金)成为新的选择。
为员工办五险一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再为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其是企业自己的事了,但是涉税却有所不同,分析如下:
1、什么是“非税”或免税福利费 与应征税的福利。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四款“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之(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原个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此“免税的福利”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司提留的福利费或个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也就是说很多“福利”其实不免税,免税的福利限于“生活补助”。
至于这个补助是多少,几百、几千、上万,或可否给全员或给部分员工补助?对此,国税发[1998]1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中有规定:
其实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其中,“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这样一来,对补助对象、补助是由、补助额度有了大致的判断,那就是针对的是少数人、特殊是由、临时补助”。
     与之对应的就是“应税福利”,是需要缴税的。
 
     2、为员工办理的“补充保险”,是否是应税福利?
根据上述1998-155号文中规定,若福利“全员享有”,就不属免税福利。期初是这样执行的,但在后期对“补充保险与医疗”则给予了一定的税收照顾。
2-1对于公司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中规定,自201411日起,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操作中应注意减几点:
1)对于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负担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以上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2对于公司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对公司为员工缴纳的满足特定条件的“健康保险”给于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其主要内容,是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在执行中注意如下几点:
1)所购买的保险需要满足文件规定的条件,按规定上报审批。
2)与补充养老金不同,单位负担的部分,并入员工工薪所得。只是每月有200元的税前扣除。
3)个人负担的部分,在个税前不得扣除,仍以工薪名义计算缴纳个税。
3、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的涉税事宜:
1)不属于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
2)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其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批复,企业为员工办理商业保险,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小结: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保险,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时,免税;办理符合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险)给予年2400元税前扣除;对于其他商业保险,计入员工工薪,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