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如火如荼,财保财传业进入后法商时代,法税热扑面而来,优秀的财保财传从业者对法税同修的诉求非常强烈,万事需开头,为和大家一起研习,特将非税筹划之 家-企-财税务筹划理论与实操基础研习摘要与大家分享(研习基础教材为人民大学出版车“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九版 盖地编著”)。
非税筹划,优秀到卓越,精进每一天!
第一模块《税务筹划》
1、税务筹划的定义。
也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西方发达较为成熟,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大家关注,但又心存疑虑。
对于税务筹划的定义,《国际税收词典》定义为:“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
梁凤云博士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策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通说观点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税务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意
企业的税务筹划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税务筹划做的好的企业往往是纳税意识比较强的企业。
(2)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费用,也可以防止纳税人落入税法陷阱(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收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十分小心,否则会落入看似优惠实为陷阱的圈套,就要缴纳更多的税。
3、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成本
(1)税务筹划的风险
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
首先,是投资扭曲的风险。纳税人可能会因为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投资方案,这种因课税而改变投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
其次,是税款支付的风险。纳税是作为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完全现金的刚性约束。这种现金支付不能或滞后,可能面临着经济惩罚,甚至带给企业潜在的有形与无形的损失。
第二模块《税务筹划成本》
该成本可分为显性和隐性成本,现行成本指纳税成本、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隐性成本指因采取某种筹划而放弃的潜在利益,是一种机会成本。
因此,税筹要考虑财务目标的最大化,还要考虑该筹划对企业当前和未来发展是否会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机会损失,是否真正有利于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优化和良性循环。
该筹划还要考虑是否具有顺应动态市场的应变能力,即具有怎样的结构弹性、可能的结构调整成本及风险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惩处的可能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
(2)税务筹划的动因与客观条件
1、税务筹划是权利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兼并与破产的权利。
税务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纳税人作为经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诉求是正常的。
税务筹划应在企业的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上,遵守权利的边界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坚守义务的边界是其应有的权利,税务筹划没有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应属于企业的正当权利。
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的最明智的办法之一就是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鼓励企业享受含税收筹划在内的应有的权利,而不是剥夺。
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不明确被明确、或特定的内容被取消后,则依此筹划的权利就变为应遵从的纳税义务,如税收优惠的取消等就不再享有此筹划的权利了。
2、税务筹划的动因
纳税,实际是对企业既得利益的直接减损,或是政府的无偿占有。
作为纳税人纳税后能否从纳税行为中得到受益如秩序、服务、环境等,都具有间接、隐蔽与不确定性。而一旦与预期存在差异就会产生纳税必要性的质疑。
这种质疑使其认为所有企业享受到的是无差别的回报,自己的竞争等仍需要自己进行“利己”行为,即主观上通过税务筹划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3、税务筹划的客观条件
有了上述动因,企业再利用税收法制的差异(如行业、产品等的不同优惠)或缺陷,就可实施税务筹划,这种筹划的结果是,在实现企业自身税负降低的同时,也因契合了税法的意图与导向,最终使国家受益。同时,因为税法本身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纰漏(不合理),如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不配套、不完整等,这都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
而基于上述客观的差异、缺陷、纰漏等因素的税务筹划,虽然可能在某些方面与税法意图相背离,但是,不宜认为此筹划是违法的,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应作的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则与制度的不断完善,而不是否定税筹本身。
第三模块《税务筹划的目标》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税务筹划可以在两个层面开展:一是在企业既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对税收、收益、资产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的选择及通过对企业投资、融资活动的筹划,实现减轻税负、提高盈利水平;二是利用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具体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实现“经济纳税”。税务筹划的目标可以细化为:
1、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此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或最低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
为此,应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纳税,涉税零风险。要求纳税人不断学习,及时掌握现行税法,及时进行筹划。
2、降低纳税成本
此包含直接和间接的纳税成本(心理负担和压力等),直接成本好确定,间接成本受税收征管透明度、公正性等影响。
纳税成本的降低,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成本意识的增强,还与税制是否合理,征管人员素质、征管手段、征管方式等有直接关系。
3、控制企业税务风险
该风险是企业涉税而引起的风险。企业的涉税行为要具有合规性,如企业的经济活动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以及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4、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
税务筹划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缴纳的多与少,不能只以眼前的税负作为判断标准,应以整体和长远利益作为判断标准,甚至选择税负较高的方案。
税务筹划的焦点是现金流量、资源的利用收益、纳税人所得的最大化等。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不同时期目标可能不同侧重有所不同。
第四模块《税务筹划的原则》
税务筹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守法合规
此是基本原则,即符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这是税务筹划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本质区别。
税筹应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
2、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要求企业的会计凭证要真实、完整、会计账簿设置和记录要符合税法要求、
要注意不同税种的税率、征收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等;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
另外,增值税票要认真审核、妥善保管,这都是保护性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税负,还可能加重税负。
3、体现时效
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
4、注重整体
对一种税的筹划,还应考虑与其他相关的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
理想的结果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税收政策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可能被视为最优方案。也就是说税务筹划应算大帐,着眼于整体利益!
第五模块《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的范围较广,与企业的财务活动密切相关,具有诸多特点。
1、事前性
一般应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规划、设计与安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纳税一般具有滞后性,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有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或行为发生后,才缴纳财产、行为税。
事前筹划可以选择较低税负的机会,如果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经确定,再去谋求少缴税款,则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2、目的性
指要取得税务筹划的税收利益。
一是选择低税负,即低的税负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其结果都是税款的节省。
3、普遍性
各个税种规定的纳税人、纳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减免税及纳税期限等,一般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会,也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普遍性。
4、多变性
各国的税务与政策,尤其各种税的实施细则等,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经常发生变化,因此,税筹具有多变性。
纳税人应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法规的变动,进行税务筹划的应变调整。
5、专业性
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经贸往来的频繁等,各国的税制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筹已显得力不从心,法税咨询便应运而生。
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会计师所、律师所、税务师所等咨询公司都纷纷开辟有关税务筹划咨询业务,呈现出越来越专业的趋势。
第六模块《税收筹划 的基本手段》
税务筹划,含节税、避税和税负转嫁,此也是其基本手段,每种手段下又有各种方法,且存在相互交叉与综合运用。
1、节税手段
(1)节税,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税收政策、计税方法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税负最低为目的,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涉税选择行为。
(2)节税的方法
节税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体下,在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其基本方法是利用税收照顾性、鼓励性政策进行的节税;或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组建、经营、投资与筹资过程中进行的旨在节税的选择;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以求节税。
2、避税手段
(1)避税
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漏洞、模糊之处,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早已存在、实际存在且还继续存在的合法的经济行为。
(2)避税的法律依据
避税的实质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更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避税,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此是国家可以采取的正确的办法,而不应以非法律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
因此,国家不能以命令、纪律、道德甚至舆论在反对、谴责避税,退一步讲,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但他也是不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
因为,“法无明文不为过(罪)”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3)避税的分类
按涉及的税境可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国内的相对容易些,国际避税发生在不同的税境下,更普遍、更复杂。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各国税制存在的差异,税收的国际协调不够,国家间政治经济及税收合作、协定不同、征管力度的差异等,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机会。
按避税涉及的税收法规制度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就是说税法的某一条有不同并列的规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限、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
或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即利用弹性条款,按自己的理解去筹划。
或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对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从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筹划。
或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对于相互冲突与矛盾的条款,可以进行利于自己的筹划。
上述避税方法,或可长久的获得税筹利益(除非法律修改),或获得阶段性的递延纳税利益(时间差,如会计上先发生递延税款贷项,相当于无息贷款)。
因此,企业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充分进行上述单一或组合的筹划。
第七模块《避税的 基本方法》
实务中避税7大方法及纳税调整:
一、避税七大法:
1、税境移动法
主权国家都有其税收管辖权,即对本国或非本国居民,仅就发生或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或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收入管辖权相结合,即对非本国居民仅就来源或发生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外,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均征税。前者的法律依据是涉 税事项的发生地,后者则是“纳税人的身份”。
因此跨国经营行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和居留时限的安排,回避税收管辖权。
2、价格转让法
也称之为转让价格法、转移定价法。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关联企业),为了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此最为常用。
内部价格,即转让定价,是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活动中“人为确定的价格”。
企业之间往来,或是没有经济利益联系,一般由市场决定价格,不易在价格方面做文;或是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间,对于较常发生的大量交易往来,为保证整体(集团)利益最大化,价格极易人为的扭曲,可能高于或低于正常成本,甚至不考虑成本,此称为“非正常交易价格、非竞争价格、非独立企业价格”。
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明确指出:“转让定价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均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不同税制国家中各关联企业的收入、支出及应纳税利润。”
转让定价的动机有税务动机如为减轻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关税和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等;也有非税务动机,如为打入和控制市场、调节利润、转移资金、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侵占合资方的利益等。
无论集团或非集团公司,只要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且是非单一利润中心,即存在互补性、合法性,既保持独立又进行联合,就能以转让定价方式避税。
3、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某些协定条款中,其原则的确定及其运用存在差异,会有一些税收庇护等。
因此,跨国公司通过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等可以避税。
4、成本(费用)调整法
通过成本与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
注意此是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在允许的范围内作的一些技术处理,它不是违反有关法规制度,不是乱摊成本、乱计费用。
该方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经济实体,利用时,有“发出或销售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库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方法、费用分配(分摊)方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及技术改造运用方法”等。
5、融资(筹资)法
指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最轻的方法。
该方法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理财活动,融资渠道中从避税的角度讲,企业内部融资(内部发行债券、吸收入股)及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方式最好,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借贷次之,靠企业自我积累效果最差(时间长,归投资人自己所有的资金在企业内部使用也不会产生税前扣除的)
6、租赁法
此方法可以获得双重好处,对承租方来说,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增加负担和承担风险,同时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
对出租方来说,不必为设备的高效利用而费心,租金收入通常比经营利润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
7、低税区避税法
是最为常见的避税方法,包含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
我国的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就属于国内的低税区;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属于国际避税港或低税区。
但是随着全球反避税的推进,各国税务当局对这些避税地也会给予格外的关注(如列入黑名单等)。
二、面临的纳税调整(即反避税条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避税行为可能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其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
凡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应税所得额的行为,都将属于调整和规范的内容。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此调整属于“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八模块《政府反避税,对纳税人的启示》
1、政府反避税
近年来,国际避税现象愈演愈烈,“把GDP留下,把利润带走”GDP增长了,税收无提高,成为一些跨国公司惯用手法,他们利用不同国家税负的差异,通过“高进低出的关联交易”等转移利润,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
为此,中国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了比较先进的反避税法律框架——特别纳税调整,使反避税对税收的直接贡献从2006年的4.6亿人民币上升至(2008年12.4亿、2009年20.91亿、2010年102.7亿、2011年239亿、2012年346亿,2013年的469亿、2014年523亿)2015年的580亿元。
2015年我国施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以震慑企业不符合商业意图的避税筹划,《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从制度上解决了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我国财产、规避我国税收的问题。
2015年11月,在土耳其安塔利亚峰会上,二十国集团(G20)首脑通过了旨在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的BEPS行动计划。
2016年,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前者旨在要求大型跨国企业披露更详尽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便于税务机关判断企业是否采取不合理避税手段;后者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2、国税局的反避税成果显著
某跨国公司某省工厂,年产量占集团的60%,年销售额近400亿,关联销售比例为100%,但净利润仅为1%,在集团利润占比仅8%,对中国的税收贡献极低,其获利水平与价值贡献极不匹配。
后该省国税局反避税专业团队进行准备,收集相关国家税收法规、分析行业报告等,查阅了众多上市公司的年报,在进行充分的沟通后,该公司最终接受国税局的方案——其该省公司补税14亿元,成为迄今为止反避税补税额最大的案件。
3、反避税,纳税人应该怎么看
利用转移利润方式避税,是把双刃剑,税负低了,但也隐藏了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反避税,可以还原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按市场规律进行利润分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
一旦被反避税调查,说明你对该企业的贡献是大的,值得肯定的,相应提升国内机构在跨国企业的地位和影响力。
避税与反避税,是孪生兄弟,企业不可能因为政府的反避税停止避税在内的税务筹划。企业应充分了解政府反避税的规则,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