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传富的规划中保险金信托,何以备受关注?
创守享传,钱财富贵,是家族财富的进化路径,是多少先富一族梦寐以求的家族财富故事的四部华章。
创富守富阶段,对于先富一族来说,大致处在改革开放的前30余年,这个阶段国家层面求发展要效率,促使和造就了一部分创业者(创一代)从“贫穷”到“有钱”到“有产”的蛙跳式的原始积累的快速形成(链接:吴振举律师)。
紧随其后的是财产的再管理阶段,从国家层面可以视之为由效率转公平的后改革开放阶段的当下及未来,先富阶层面临的则是财富的保护与传承,这是当下中国富裕阶层普遍面临的最为紧迫的课题,从2017年以来的私人财富报告、不断见诸媒体的财富榜评中,财富的安全、传承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极大关注中得以体现。
其中,脆弱家庭关系下引发的爷孙亲、隔代传富、对特殊人群照顾的细分需求,引起富裕家庭的广泛关注。
一、新年到来之际的财保财传故事
郑某,兄弟姐妹5人,排行老大,50岁,某市一个食品加工企业的老板(暂称之为郑老板),经过近20年的打拼家资近2千万元。郑老板年少时比较好学上进,因家庭负担较重,作为长子的他无奈离开学校过早担负起生活重任。郑某有二儿一女,先后大学毕业。
大儿子,29岁,毕业后留在南方某科技公司从事IT工作,有过短暂的婚姻(离异后2岁的儿子就一直跟随郑老板夫妻生活,笔者注:这样的现象较普遍),现有长期同居女友,似乎没有领证的打算;
二儿子毕业后自谋职业两年后回到食品厂,目前已能独当一面,女儿4岁,夫妻暂无生二胎的计划;
女儿在读博士,两耳不闻男女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另外,郑老板有个先天智障的妹妹,多年来由郑老板负责其衣食住行。
郑老板比较传统,总觉得有人有天下,虽然子女们在血脉延续方面不是很积极,但他仍希望自己的家族人丁兴旺,更希望打拼的家业,在世时照顾好家人,身后能惠及现有的和未来的孙辈(尤其是自己一手拉扯的大孙子)、还有那个智障的需要照顾的妹妹、、、该如何安排呢?每每想起夜不能寐。
新年之际,郑老板借助春节假期,子女们回家团聚的机会,和孩子们交流下自己传家守业的打算(链接:吴振举律师)。
二、非责理念,家族财保财传之路的路径指引
财富的保护与传承的目的是家族走向未来的梦想与希望,其规划的核心围绕——创造、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而展开。
根据非责理念,个人创造、拥有和控制的财产,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积极的一面展现的是其陪伴家族走向未来的,行财产保护与传承之功的价值与使命,其以没有义务与负担的非责财产为载体;消极的一面是时刻所面临的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分割、侵占、争夺、挥霍、家企连债与税负等),阻却着家族继续前行的义务与沉重负担。
因此,对于个体、家庭、家族物质层面的保护与传承而言,我们希望以非责理念为指导,借助从责任财产转化为非责财产的“非责”转化工具的整合运用,进行适合特定的家族的财富保护与传承的“非责”架构设计,助力客户从有产一族到富裕之家乃至富贵家族的目标达成。
结合开篇案例,该如何选择非责工具,对郑老板的财保财传诉求进行非责规划呢?
三、非责视角,看遗嘱、代持、保险、家族信托的价值比较!
非责(转化)工具,分为传统的和创新的两大类。传统的多用于家族内部,如夫妻协议、生前及身后赠与(遗嘱)、亲属间的代持等,以及创新的多用于阻却外部的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基业永续的经过“非责架构设计”的保传工具,如人身(寿)保单、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家族(慈善)基金等(链接:吴振举律师)。
这些非责工具各自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相对适合的目标家庭和家族的人和事,因此,我们希望整合并最大化各非责工具的价值优势,以整合之美成就适合个体家族的相对完美的传家守业的方案。
为实现郑老板的诉求,按照非责理念,首先要做的是将其要保传的财产进行专款专用规划(独立),其次是非债、非意愿减损锁定(隔离),再次是抵通胀的稳健增值(增值);最后是意愿的有效执行(可控)。
下面对拟采用的几种非责工具进行非责属性综合比较:
1、可否采取身后(遗赠)来实现?
(1)传承对象方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赠与的财产受遗赠人需要积极行为(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表示,因此对智障人群、尚未出生的孙辈来说,几乎无法实现。
(2)传承前财产独立性方面,离世前后待传财产均是拟传承人的责任财产,面临着身前财产或身后遗产债的负担,即使身后没有债的负担,但是在给到的过程中也往往需要继承人的配合及繁杂的程序,因此遗赠的财产独立性较差。
(3)实现传承后面临的债及非意愿性减损方面,即使给到(往往是一次性),之后的再管理、保值增值问题往往无法克服,同时面临着子女、家人(监护人)侵占、挪用、债务及孙辈的挥霍等非意愿性减损。
(4)可控性方面,拟传承人一旦离世,该遗赠的财产从上述分析可知,失控几乎无法避免。
总之,身后留,是传统的保传方式,不易给到未出生的孙辈及特殊人群,即使给到也面临着管理及驾驭能力不足带来的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不利于保传目标的达成。
2、可否由家人代管资产(代持)来实现?
(1)传承对象方面,在世的、将来出生的均不受法律限制。
(2)传承前财产独立性方面,离世前后待传承财产均为拟传承人的责任财产,同样面临债的负担(同上),身后容则易与代持人自己的财产发生混同成为代持人的责任财产,为代持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或遭遇分割,及面临代持人反悔的道德等等风险,因此,代持的财产独立性较差;
(3)债及非意愿性减损方面,即使给到,之后的再管理、保值增值问题同样难以克服,面临代持人(子女、家人)侵占、挪用、及受益人挥霍等非意愿性减损。
(4)可控性方面,拟传承人一旦离世,被代持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由代持人掌握,身后基本无控制权。
总之,选择了代持,就选择了不确定,代持人行为的不可控、随意性、及自身债的可能等,使保传的财产时刻面临新的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成为保传的新的障碍。
3、可否借大额人身(寿)保单来实现?
(1)传承对象方面,实务中,对于谁作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同的保险公司态度不一,即使可以隔代投保(受益),往往受到年龄的限制,对于未出生的孙辈较难实现;
(2)财产独立性方面,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离世前保单(现值)是其责任财产面临债的负担,在其离世后成为受益人的财产,有一定的独立性;
(3)债及非意愿性减损方面,身后保险理赔金可以给到受益人(部分保单在理赔环节设置类信托的分期支付功能),但保险本身理赔后的再管理、保值增值问题处于真空状态,同样面临子女、家人(监护人)侵占、挪用、及受益人挥霍等非意愿性减损。
(4)可控性方面,一旦离世,借助保险可以实现给到想给的人的目的,但是给到后多处于失控状态。
总之,保险作为重要的财保财传工具,其杠杆放大、稳健增值、定向保传、抵押贷款的流动性的等独特价值在理赔之前得以淋漓尽致的展现,但其传承对象受限及其理赔完成后转身离开的管理缺位,难以和希望借助大额保单传家守业的客户们一道见证稳久远的家族愿景。
4、可否借家族信托来实现?
(1)传承对象方面,根据《信托法》第9及11条规定,受益人确定或“受益人范围确定”即可设立信托,,借助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对特殊人群的照顾、代际(甚至多代)传承;
(2)财产独立性方面,设立前是其责任财产,设立后转化为其非责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隔),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具有其他非责工具难以比拟的独立性和债的隔离作用;
(3)债及非意愿性减损方面,受托人按照信托条款约定,可以按照固定、附条件、临时或特定的分配方式,分期分批、可控地给到受益人,可以有效避免家人(监护人)侵占、挪用、及受益人挥霍等非意愿性减损;
(4)保值增值方面,受托人会根据信托资产规模与委托人约定(或依照约定执行)信托资产的稳健的保值增值方案,以信托财产的稳久远助力委托人财保财传愿望的实现。
(5)可控性方面,家族信托自设立开始,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委托人利益服务始终,也因此成就了家族信托“人在天堂依然是家族的导演”的美誉。
总之,家族信托,可以相对完美的实现传家守业的家族远景,但是其一次性(或分期)、长期的、较大的资金占用形成的较高门槛,将更多的中产家庭拦在门外,使其成为较少超高净值客户的尊享之选(链接:吴振举律师)。
四、保险金信托,可以较好解决中产家庭的隔代保传问题。
结合本案,郑老板的财保财传诉求主要有两个:一是身后给大孙子、残疾妹妹作好安排;二是自己打拼的家业想惠及更多的孙辈。总结一句话,就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将钱给到、用到、照顾到自己想给到想照顾的家人。
经过多次了解、比较,结合自己的家资实际,集合保险的保障增值、杠杆放大的“保之功”与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隔离、灵活的受益人设定、受益金分配等“传之能”于一体的“某款寿险型保险金信托”打动了郑老板。
(1)保险金信托前段的“保之功”功不可没:
首先,该寿险型保险金信托为5年期缴、年交保费200多万元,符合郑老板的家庭财保财传资金安排规模与年度计划。
其次,其保额约5倍放大至1000多万元,年复利超过3%的保额递增设计,也符合郑老板一向稳健的收益预期,至于前段的保单抵押贷款等郑老板使用的几率较小,但其万一急用的流动性预案也使郑老板更加踏实。
再次,郑老板作为投保人,虽然在理赔前保单是其责任财产,但郑老板已做好统筹的安排,使中途被执行,退保等的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降至最低(链接:吴振举律师);
(2)保险金信托后段的“传之能”,淋漓尽致。
保险理赔成为信托财产后,以信托架构的优势,尽情发挥“传”的功能。
首先,其独特的财产独立性与隔离价值,为稳久远的安排打下基础;
其次,其在传承对象的安排方面,可以突破现有大部分保险架构中被保险或受益人受到限制的不足,将自己智障的妹妹、和未来的孙辈列入家族成员保传计划;
再次,可以制定个性的家族资金使用与、激励、善后计划。如针对孙辈,随年龄增长而变化的年金、教育进取奖学金、婚嫁金、及增添人丁奖励金、事业支持及激励金、医疗支持等临时可用额度资金支持等;针对智障妹妹的生活保障、医疗费用、身后安排;及可剩余财产的分配与安排。
总之,保险金信托的“保之功+传之能”,不但较适合广大中产的较大额的传家守业之需,在针对特殊人群(尤其非亲属)、隔代(尤其未出生)的关怀与照顾方面,相较于其他非责工具更具独特的架构优势;同时,若能站在客户家庭、家族的高度,以非责理念及体系为指引,以适合自己家庭、家族的保险金信托(年金或寿险型)再整合其他“非责工具”的优势(链接:吴振举律师),引导客户搭建家-企-财的非责保护与传承方案,将助力更多富裕家庭实现由富到贵的家族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