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年后,企业结算往来资金频发,也是企业、企业主涉税甚至涉刑事件的高发季。
案例回放:李某是某电器销售企业企业主,1月中旬通知A零售客户将货款300万元直接打入自己的账户、、、实务中,后续的情形或款项又转入公司账户,企业正常缴税,或不再转入企业而是由企业主自己消费、购置财产、购买理财产品等。
现根据企业对此笔款项的不同处理,进行法律、税务风险分析。
一、税务风险:
(一)企业角度:
1、若企业随后将此笔款项正常入账
入账后,企业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无税务风险。
但是,企业本来应有3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因未转入公司账户,公司就少了300万元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2、若企业未将此笔款项正常入账
若被税务稽查,则企业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和75万的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成本等),甚至滞纳金及罚款。
(二)企业主(股东)角度:
1、可能需要缴纳个税
依税法规定,企业资金转入企业主(股东)个人,没有转入公司账户时,可能被视为对股东个人的分红,需缴纳20%的个税。
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可能涉及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金三”系统支撑下,即使款项没有进入企业账户,如果税局依据客户的付款信息,交叉比对、综合比照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数据,收入的相关数据就很容易获得。
企业甚至企业主(股东),可能就触犯刑法中的“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此偷税行为即使进行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也会对企业(个人)社会信用产生较大影响。
链接:《刑法》第201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其他刑事责任的问题
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老板是老板,都是相互独立的人(法人),不可混为一谈。将公司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可能涉及个人直接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触犯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一)企业主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链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该300万元,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
链接《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3年真功夫董事长、大股东蔡达标被以“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
(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若企业的账户被法院依法查封,股东或企业主为防止收到的款项被查封,往往要求客户将款项打入自己的或指定的他人账户,用于自己、家人或企业经营之需。
有能力执行拒不履行的,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可能就已经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链接:《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民事责任
(一)企业与股东财产混同,引发债务连带责任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此是有限公司的魅力所在。
但是,若发生类似的企业资金个人账户存、企业资金购买私产等“使公司财产失去独立性”的行为,就易发生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个人就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因为股东对不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则更容易被认定为企业与股东财产的混同,导致无限连带责任。
(二)企业主与企业之间产生债务。
从另一个角度讲,300万存入股东个人账户后,就在股东和企业之间产生300万的债务,需要股东返还;若存在企业不能偿债的情况下或引发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
四、可能触发大额交易支付交易报告义务引发“连锁反应”
为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支付交易,金融机构应就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如果发现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还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若因此被立案侦查,可能引发其他的“意向不到的”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