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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隔离债务,将存款、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靠谱吗?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非”富即贵,系列案例赏析:
没有外债时,将资产以存款、房产等形式转移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名下,能否实现规避风险、隔离债务、家财传承的目的?

      基本案情 
      魏某和妻子梁某经营一家工厂,为防范未来经营的风险,在生意较好的的2015-2016年将部分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给已婚大儿子买商铺1间、给上大学的二儿子在银行开户存款、给小女儿购买公寓1套。2017年8月企业资金紧张,魏某借高某60万元后未归还。2019年初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夫妻归还欠款获支持,执行中法院发现魏某夫妻名下除了2辆破旧车辆外几无可执行财产。后高某了解到的魏某给子女财产的信息及时提供给法院。法院调查发现商铺由其大儿子自己使用;二儿子的银行账户有大额流水且与梁某的账户往来频繁,卡内存款30余万,女儿名下公寓由梁某出租。经调查已成年的次子及未成年的女儿为在校生无其他经济收入。困惑1、魏某大儿子名下的房产可否被执行?困惑2、魏某二儿子名下存款可否被执行?困惑3、魏某女儿名下的房产可否被执行? 
      读提示与建议 
      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解读:魏某在没有外债的情况下,以赠与方式给成年子女(大儿子)买房,子女接收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对于需要魏某夫妻供养的二儿子及女儿名下的上述财产可否被执行存在较大争议。观点一认为:属于赠与且发生在欠债前不会面临执行;观点二认为:“不管赠予是否成立(即不管财产在家庭成员谁的名下),不影响上述财产均为魏某夫妻的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应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被执行。根据最高院(2017)判例的观点,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如(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同理,对于尚未结婚的需要父母供养的魏某已成年的二儿子,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也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也是家庭债务的责任财产,可被执行偿还家庭债务。笔者对观点二持肯定态度。 
      法律解读 
      创业经营没有一帆风顺,如何在企业和家产之间搭建一道防火墙呢?提示与建议如下:1、夫妻名下的财产,是夫妻经营或家庭经营的“责任财产”,都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案例中为隔离风险,采取赠与方式,将存款、房产“从父母转移到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名下”,这种家庭成员内部的转换性质上仍是家庭财产,仍是父母的责任财产。2、提前将一部分责任财产转化为“非责任财产”,实现真正的隔离。非责任财产,不被拿来偿还债务,为家人提供稳健的生活保障。在没有债务时,提前规划,将一部分责任财产“脱离原所有人”,成为创富者的非责财产,免受被偿债的义务与负担。3、保险、家族信托作为非责财产或非责转换工具应受关注。如可以在没有外债时,先行赠与部分财产给父母或独立生活的子女等,让他们作为投保人“配置年金保险”等实现分期分批可控的家人生活保障。对于超高净值客户,可以充分运用“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责任财产”的优势,采取“保险+信托”的保险金信托服务或家族信托的模式,将部分财产从责任财产转化为非责财产,实现隔离与传家守业的目的。—END—“非”富即贵,非责指引,由富及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