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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责视角: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对传家守业的启示!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始于深圳,目前浙江、四川等更多地区渐序跟进,渐成趋势。
3月1日起,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既以“欠债不还”给诚信的欠债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给特区建设增添活力,同时也以其详实的规定,就高净值人士、创业者,该如何进行家庭财产的“非责”保护与传承规划给予了路径启示。

一、个人破产条例涉保涉传核心条款解读
1、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链接: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财产情况: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的情况;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十一)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本条(一)至(十)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解读:
申报范围限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投资型保险、信托受益权”等几乎名下的所有财产。即个人破产,影响个人、配偶、甚至未成年子女,也就是影响小家庭的财产,但不影响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等泛家族成员名下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
启示:没有债务负担时,如果要进行财保财传(隔离)规划,不应限于小家庭,可以扩大至已成年、父母等家族范围,进行“非责”规划,这也是家族财保财传的应有之意。
链接: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报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说明:
(一)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解读:
此条将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尚未成年的财产,要予以一并说明。即不排除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给子女购房、给股权等财产,现子女虽然成年,这些财产仍被认定为父母的“责任财产”的可能。
启示:没有债务负担时,如要进行财保财传(隔离)规划,应着重考虑已成年子女,甚至扩大至泛家族范围。

2、“三年内”财产变动应报告。
链接:
第二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
(四)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发生财产分割;
(六)其他财产变动情况。
解读:
申请日前3年内的财产变动,需要申报,目的是审查是否恶意避债。
启示:如要进行财保财传(隔离)规划,至少应提前三年进行,这也符合财保财传规划应提前规划的应有之意。实务中,很多高净值客户,往往是债务发生后再“转移”财产,此涉嫌非法转财,甚至带来刑责的严重后果。
非责规划,至少提前3+N年!

3、“债务人财产”范围?
链接:
第四十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除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
解读:
这里有个专业术语“债务人财产”,定性的时间点为“破产申请受理”时。
启示:上述“全部财产”,可从上述23、24条找到答案。

4、哪些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第四十六条【豁免财产范围】下列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五)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即基本限于生活之需的财产。如上述没有现值的消费型保险等。但同时规定价值较大时,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即不排除一定的“治病之需”的豁免,超过部分成为破产财产。
启示:没有现值的消费型的保险的配置,基本不受债的影响。

5、由“债务人财产”变为“破产财产”的时间点?
链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规定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解读:
“债务人财产”一旦变身为“破产财产”,就进入被执行、偿债等通道。很多“被破”之人,破产了自己、连累了家人、更无以家族未来。
在非债的情况下,将个人打拼创造的部分财产进行“非责”隔离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辛苦打拼的创富者,世代传承的路径启示:
破产条例,采公司破产原理,以“欠债不还”的价值选择,给诚信的欠债人以重生、拼搏的机会,值得点赞。同时,其上述核心条款的字里行间,对创业者、高净值人士,在没有债务负担时,如何依法进行家-企-财保传规划所给予的路径启示,更值得重视与践行。
笔者从非责理论视角,进行保传路径分享:
创业者,以“非责”理念为指引——以致力于家庭、家族未来为愿景——提前3+N年——在没有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将所创造的、拥有的财产分为两类并进行规划——一类是用于打拼的,成就有钱人、财产一族的,但却具有沉重义务与责任,时刻面临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的“责任财产”,在个人破产制度下,这些财产归于“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一类是曾为自己所创造、拥有,但隔离于创造者自身、甚至夫妻的债的负担、非意愿性减损的,使命在于传家守业的、陪伴家族“由富到贵”、走向遥远未来的“非责财产”。这些财产,在个人破产制下,以具有“非责因子”的夫妻协议、生前赠与、家族信托、人寿保险等非责工具为代表,经过“非责架构设计”后已非创造者名下,与创富者的责任财产相区隔,不再归入其“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但可以依创造者的意愿,“决定”其未来(家族内成员)“受益”对象,以稳久远守护家庭、家族之需,助力家族由富到贵的梦想与希望。

个人破产制下,在尚无债务的情况下提前3+N年的“非责”规划,决于主人智慧,成就家族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