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退休后的误工费是否给付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5日
受害人在退休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但仍应聘在企业里工作,又取得另一份劳动收入。在人身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损害发生后,能否再赔偿误工费。对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争议很大,很多地方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受害人已经有退休收入,即使在退休后仍然就业并有收入,也不支持受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对于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受害人实际的经济损失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受害人重新就业的收入是靠其劳动所取得的另外收入,收入合法,应当予以保护。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侵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失,二者有因果关系,作为侵害人就应当赔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的,对误工费的赔偿是以是否有实际损失为准的。这一赔偿标准不应当以受害人是否有退休收入为转移。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还是应当审查受害人是否有实际的经济损失为原则,如果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退休收入外,仍有其他固定收入,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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