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最新关于利息标准的法律规定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31日
2015年8 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了 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是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快速、高效、便捷,在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朋友、邻居、同事等彼此熟络的人之间,因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很多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理解与认识或未予留存相应证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及时地保护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江晓辉律师结合《规定》及具有典型性的民间借贷案件,阐释民间借贷中应当注意的一些基本规则,提醒大家在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时,不可掉以轻心,不可恣意妄为。
借款利息设有上限 逾期还款仍需付息
阿芬与大盛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2012年6月1日,大盛因经营餐厅急需进货款,向阿芬借款1万元。当日,阿芬将1万元现金交予大盛,大盛向阿芬出具 借条,借条载明“今大盛自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2012年12月1日大盛归还本金壹万元及利息1500元”。
2012年11月25日,阿芬向大盛索要欠款,大盛称自己最近手头紧张,请求借款延期归还,并表示愿意再给阿芬增加一些利息。因此,大盛向阿芬重新出具了借条,借 条载明“大盛于2012年6月1日在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大盛于2013年6月1日前归还阿芬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如下标准计算:如 大盛于2013年5月1日前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000元;如大盛于2013年5月1日之后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800元。大盛于2012年6月1日向阿 芬出具的借条无效。”大盛和阿芬分别在该借条上签字。
2013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大盛仍未向阿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芬多次 向大盛索要欠款未果后,于2015年8月将大盛起诉至法院,要求大盛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2800元,并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支付2013年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律师说法
《规定》关于利息计算的新标准
本案中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何计算?《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的请求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依据大盛与阿芬2012年11月25日签字确定的借条,双方约定的期限为1年,如果大盛在2013年5月1日后还款,借款利息为2800元,计算年利率为28%。这一约定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在大盛未偿还本金、利息的违约情况下,阿芬有权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即2400元。
即根据《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尚未向出借人给付利息的,出借人不能主张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高于年利率24%又不高于年利率36%的,出借人也无须返还。
对于2013年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参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 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可以支持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年利率24%。在阿芬与大盛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阿芬可以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最高可以为年利率24%,且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阿芬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法院应当会支持,但是,并没有达到可以合法要求的最高利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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