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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桂某诉讼离婚案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2日
案情简介:
200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426日登记结婚,201118日生育一女孩何忆雪。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被告也不信任原告,对原告处处设防,被告将家里的箱子等都上锁、设密码,也不照顾原告和女儿。原被告自20118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恢复。为此,原告曾与201288日到贵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考虑种种原因一审判决未解除夫妻关系。原告经这段时间的慎重考虑,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恢复。并且综合考虑原告抚养婚生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代理词
审判长: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桂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恢复,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当准许原、被告之间解除婚姻关系。
二、从有利婚生女儿何某成长的角度和原则来看,应当将女儿抚养权判归女方抚养。
1、婚生女儿从出生之后,一直是由原告以及原告的父母抚养,跟随原告与原告父母生活。
女儿何某已经与原告以及原告的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现在女儿已经会认人了,除了原告和原告父母在旁边外,不允许任何人抱她和带她。如果改变其生活居住环境明显不适合女儿的成长和教育,会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不可磨灭的创伤。
2、婚生女儿出生后,被告以及被告父母没有尽到父亲、爷爷、奶奶应尽的义务。
被告一直不关心照顾女儿何某,两年以前虽然看过女儿,但是基本上不抱女儿,不带女儿玩耍。从前年也就是20122月份开始被告就从来没有看过小孩,没有给过小孩一分钱的抚养费,全部是原告以及原告父母承担何某的生活费用。原告以及原告父母也全部给何某买的名牌奶粉和品牌衣服,给何某提供最好的生活条件,给予最深的感情照顾。
3、原告患有妊娠高血压症,如果原告再生育会对生命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原告已经不适合再生育小孩。
根据相关资料,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产科疾患,占全部妊娠的5%-10%,所造成的孕产妇死亡约占妊娠相关的死亡总数的10-16%,是孕产妇死亡的第二大原因。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和当时生育何某的出院小结证明了原告患有这种疾病。原告生育何某后才发现这一点,生育何某的过程非常危险,原告将来已经不适合再生育小孩了。
4、女儿何某年龄刚刚满2周岁,她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更需要母爱的滋养。
5、原告的条件相比较被告来讲更适合抚养小孩。
1)、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足以抚养女儿何某,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收入证明。并且原告受到公司的重视,将来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2)、原告品行端正、学历比被告更高、素质较高。
对于抚养小孩来讲,物质条件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方面是对孩子的教育,相对于被告来讲原告更适合教育孩子,对其成长、成才更为有利。
3)、原告父母身体很好,收入稳定,一直抚养小孩,也愿意一直帮助原告抚养照顾何某成长、成人。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恢复,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条件,从有利婚生女儿何某的成长和教育来讲,应当将婚生女儿何某的抚养权判决归原告抚养为宜。
以上代理意见请依法予以采纳。
 
 
2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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