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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高某某强奸案例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两人合谋强奸
律师辨法析理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判决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承 办 人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晓辉
 
【案情简介】
2010年的某天,黄某到高某家玩,黄某提议“哪天去办一个女的波?”然后再说其路上有个女的是其在九九九厂中学的老同学,此人即本案的被害人。后两人开车将洪某某约到为宇路某KTV,两人使用暴力,黄某强奸了洪某某,高某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强奸。后两人为此事还多次联系洪某某,洪某某因害怕最终报警。警方侦查完毕后,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和高某某构成轮奸,且具有加重情节,量刑建议为11年至13年。
高某某父亲委托我为其提供辩护,经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本辩护人认为高某某不构成轮奸罪,使用暴力和时候联系不属于加重情节,且在此案中属于从犯,起次要作用。后高某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最终经辩护,法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并根据谅解情况等判决高某某56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高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我们对本案的强奸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仅对本案的量刑提出以下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意见,敬请采纳:
一、本案不具有加重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和胁迫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犯罪构成,不能以此行为再次评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不能适用《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一)项。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列举的被告人几处恶劣情节其实都是属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就包括使用暴力和胁迫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以拍摄了裸照威胁属于暴力和胁迫的手段,目的是为了实现强奸的目的。
强奸得逞后,被告人离开犯罪地之后强奸罪已经构成并且是一个完成形态的强奸罪。之后被告人向被害人打电话和发短信属于强奸罪的事后行为,目的是为了获知被害人的情绪和是否报警,如有可能还想再次发生性行为。这些想法属于强奸罪已经完成之后的另外行为,这些行为属于治安处罚法调节的范畴,属于强奸罪完成之后的事后行为。不能将事后行为再次加入已经完成的强奸罪的评价之中。
所以,本案不具有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不能适用《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高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高某某在本案中,危害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1、高某某在此案中属于从犯,高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被黄某某叫出包厢了,停止了犯罪行为。高某某在此案中并没有强奸被害人,虽然开始想强奸被害人,但是其生殖器并未勃起,没有强奸被害人,故不构成强奸。
2、在黄某某强奸完被害人后,高某某由于害怕法律的处罚在还具机会强奸被害人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自动停止侵害,主观恶性小,危害性小。
3、本案中根本没有拍到被害人的裸照,并且事实上也没有发现有裸照存在。
(二)、高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案件起意是黄某某发起的,行为时高某某都是听从黄某某的指挥。本案的发生是由黄某某提议并策划的。在对高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高某某交代在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到其家中提议“哪天去办一个女的波?”然后再说其路上有个女的是其在九九九厂中学的老同学,此人即本案的被害人。
2、在强奸过程中,黄某某始终都是在指挥高某某作案。在今年4月份案发当天,首先是由黄某某和被害人联系约出被害人和其同学,并“是黄某某开他的北斗星去接的。(牌号赣HHXXXXX)(案卷P26)”案发前高某某并不认识被害人。开始强奸时,是由黄某某发起的。在对高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的第三页,高某某交代:“在喝了一个多小时后,我看到黄某某给我使了个眼色,意思是叫我将洪某某按住”。后来,黄某某说:“你不行,让开,我先上。”然后黄某某把高某某叫出了包厢,最终是黄某某强奸了被害人。
纵观全案,黄某某在此案中起指挥和领导作用,高某某唯黄某某的命令是从。所以,高某某在此案中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三)、高某某父亲和亲属事发后多次与被害人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并且已经积极自愿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赔偿由此给被害人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伤害,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已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高某某系初犯、偶犯(见卷P38),妻子无业,家中还有一岁的儿子需要其抚养。其本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所为,自愿认罪伏法,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本案不具有刑法236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加重情节。且高某某在此案中系从犯,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为,认罪伏法,事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此案只是由于交友不慎,一念之差造成,其家中妻子无业,还有刚刚出世的儿子故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江晓辉律师
2011225
【案件点评】:
在刑事理论中构成强奸中的轮奸需两人以上同时强奸被害人,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强奸成功,所以不能以参与人数来定轮奸。在强奸中使用暴力和时候联系的情节已经由强奸罪吸收,强奸罪的构成是使用暴力等措施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所以对于强奸过程中的暴力使用不得再次作为加重情况再次量刑。本案经辩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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