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躲避法院拒不出庭应诉,将承担不利诉讼结果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7日
原告起诉被告离婚,但是被告不接法院电话,不提供详细地址。法院后将开庭传票和诉讼文书等材料送达到其景德镇市区的住所,由其同住哥哥签收。法院告知其具体诉讼需注意的事项,并同时确定开庭时间。到开庭时间,被告还是没有到庭,法院再次电话确认被告不会到庭。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离婚案件。应被告未到庭,不提出答辩意见,所以法院认可了原告陈述的事实。即原告与被告婚后并没有在一起生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法院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当庭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判决书一个星期后下达。
本案中,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当不存在,但是被告拒不出庭,被告为其消极行为承担了诉讼的不利后果。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女方(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目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应当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被告婚前通过网络认识,通过聊天、电话等虚拟的未见面的方式建立感情,原告与被告互相对彼此性格了解不够彻底。
婚后,原告与被告自结婚起就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仅仅是在2012年、2013年春节时才短暂的见面,至今见面的时间加起来也不超过60天,婚后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因此,原告与被告至今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创造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多年前曾表达过想建立正常的家庭关系,要求原告的家人帮助被告稳定下来,但是被告不知何种理由,一直选择在外漂流。
原告现与被告多年没有正常的交流,电话也联系不上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多年前就没有了夫妻感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恢复。原告还年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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