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经代理获得全部赔偿额。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6日
刘某某因公受伤,厂方拖延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理赔和鉴定手续,后刘某某找到本律师,经跟进做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9级,并积极向厂方提出赔偿要求,厂方拒不支付,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提出仲裁,经说明法律责任后,调解全部支持了劳动者的理赔要求,刘某某表示对结果满意。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14)三人行律函字第08号
江西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江晓辉律师就贵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工伤赔偿事宜出具律师函。
委托人刘某某为贵公司员工,2013年5月31日刘某某受值班经理指派到大门外清理垃圾后,骑车回车间因避让三轮车摔倒,致委托人右锁骨中段骨折并手术施行内固定。
2013年8月6日景德镇市人保局景人社伤认字【2013】第120号认定刘某某此次事故中的伤害为工伤;2014年3月12日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景劳鉴字【2014】13号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工伤九级。
现委托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要求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享受如下工伤相关待遇(附刘某某赔偿清单)。
赔偿清单
医疗费:1146.49元(已除去贵公司已经承担部分);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30元*20天=6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5661.15元-4317.6元(已付)=1343.55元;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304.25元*3个月=9912.75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16983.45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13209.35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32079.85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
共计:75535.44元
注:刘某某工资发放记录:2013年4月:1698.10元;2013年5月:1869.43元;2013年6月:2093.61元;平均工资为:5661.14元/3=1887.05元;
工伤时间:2013年5月31日;住院时间: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20日,住院:20天,右锁骨骨折;工伤认定时间:2013年8月6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2014年3月13日,鉴定级别:九级;
实际发放停工留薪工资:7月:1275.98元,8月:1134.20元,9月:1065元,10月:842.42元,共计:4317.6元;
综上,委托人因工伤因享受工伤待遇为:75535.44元,劳动者工伤应当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委托人恳求贵公司能体谅劳动者的艰辛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向贵公司出具律师函,请贵公司能加快理赔进程,请贵公司着重考虑,谢谢!
顺颂商祺!
受托单位: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江晓辉律师
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大道118号(市珠山区法院旁)
联系电话:13707985422
2014年4月10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镇关山村512号,身份证号码:36020219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江西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4317.6元(已付)=1343.55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304.25元*3个月=9912.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32079.85元,共计:43336.15元;
3、被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申请人的医疗费1146.49元、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30元*20天=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按申请人本人工资1887.05元标准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16983.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1887.05元=13209.35元,小计:32199.29元,如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金额不足32199.29元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
4、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87.0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刘某某系被申请人江西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清洁工,2013年5月31日申请人刘某某受值班经理指派到大门外清理垃圾后,骑车回车间因避让三轮车摔倒,致申请人右锁骨中段骨折并手术施行内固定。2013年8月6日景德镇市人保局景人社伤认字【2013】第120号认定申请人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伤害为工伤;2014年3月12日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景劳鉴字【2014】13号鉴定伤情构成工伤九级,2014年5月7日经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赣劳鉴再字2014年62号再次鉴定为九级。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其他工伤赔偿项目款项,具被申请人陈述已经为申请人购买了工伤保险,如购买了工伤保险,被申请人至今也未申领申请人工伤相关待遇。申请人后期还需取内固定后续治疗,现暂时无法提出要求,待发生后,被申请人还需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或支付相应费用。
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支付相关工伤赔偿,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向贵仲裁委提出申请,请依法仲裁如上所请。
此 致
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4年5月29日
在线咨询
Email:avernet@163.com
执业机构: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2201110029178
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大道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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