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条件和注意事项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3日
刑 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 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 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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