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项单独定罪的行为,且不以数额来作为定罪条件——“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是我国《刑法》关于”入户盗窃“的一般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入户盗窃”的“户”该如何理解?是不是所有的“入室盗窃”都是“入户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中对什么是法律上的“户”做出了解释:户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因不是“室”不完全等同于“户”,所以,不是所有的“入室盗窃”都是“入户盗窃”。非“入户盗窃”的“入室盗窃”仍然按照盗窃财物数额来作为定罪条件,达到“数额较大”仍定盗窃罪而不是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