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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专车司机“性侵案”强奸?
作者:张林波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广州专车司机“性侵案”,司机行为法律分析:    案件所处阶段:刑事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白云区发生刑事案件,嫌疑人一般被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据新闻报道,本案现有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陈述。阿英(化名,女,21岁,广州人)称其于5月29日凌晨3时许在越秀区与朋友聚会喝完酒后,使用某打车软件招来一辆专车,准备回到白云区金沙洲的住处。因喝酒太多,上车后不久便睡着了,约5时许醒来时,发现自己和开车的男司机在一间宾馆的房间里。刚刚清醒过来的阿英得知对方与自己发生了两性关系后,一时惊慌失措。而该男子将其送到金沙洲某处下车后便迅速离开。    二,嫌疑人供述。嫌疑人邓某在获悉阿英报警后,于6月8日10时许,前往金沙派出所投案“自首”,初步供认了当天凌晨与醉酒状态下的被害人在酒店发生两性关系。但并未承认性侵。    三,(酒店)视频监控。新闻报道并未披露视频内容。       有关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妇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使用上述手段,致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不同于一般强奸案之处:    被害人醉酒不是嫌疑人行为所致,这一点,与行为人故意灌醉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继而发生性关系不同。客观上本案嫌疑人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致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尚需确定证据才能定性。即使嫌疑人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强奸,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处罚应比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强奸犯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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