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作者:漏志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23日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如何认定是开设赌场,应当做广义的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外,提供赌具(如赌博游戏机、筹码等)、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利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于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与其它刑事案件一样,犯该罪也要经经历三个阶段:
1、侦察阶段:在看守所关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阶段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会见,家属只可以在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律师可以在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在此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争取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可以提供无罪辩护,争取无罪判决或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
本律师已经处理过多起该类刑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欢迎联系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