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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刷“福利”,为什么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作者:吴楠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刷“福利”,为什么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网络主播”这个新兴行业,从出现就成为了众多年轻人快速“致富”的“捷径”,但由于该行业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实际操作当中存在不少违规、违法现象,部分“网络主播”为了提高自身人气,从而赚取更多的金钱、获取更多的关注度,甚至踩向了法律的红线——涉嫌犯罪。部分网络主播们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将刷礼物(礼物可变现)的会员拉入所谓的“福利群”,群里的福利即是大量的淫秽视频等淫秽物品。
上述的主播们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年、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上述两法条可知,不管传播淫秽物品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只要达到一定标准,均构成刑事犯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淫秽物品即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晦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随着网络的发展,淫秽物品开始更多的以无形载体的方式呈现,国内“裸聊获罪第一人”方某某即因为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
1、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高达200至500人次以上;
2、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3、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1、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3、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
5、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6、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以上的;
7、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四、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
1、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摘录了两则近期上海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审判决书,以便读者更加直观的认识该罪的构成以及量刑情况。
(2018)沪0105刑初549号
2007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印某创建一个名为“禁言VIP”的微信群,印某在该群内发布大量淫秽视频供群成员观看,并向群成员收取费用。经查,该群内成员有300余人,印某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325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印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判决被告人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沪0105刑初804号
2017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在“七色”网络直播平台以网名“可萌可猛”进行直播,该平台会员赠送给被告人王某虚拟礼物“跑车”(价值人民币88元,主播可将该物品折算为人民币提现)后,被告人王某即将会员添加到名为“啦啦粉丝群”、“啦啦粉丝二群”、“啦啦粉丝三群”的QQ群,经鉴定,该群内上传淫秽视频共计288部。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在“九月久”网络直播平台以网名“NN木木会飞”进行直播,该平台会员赠送给被告人王某虚拟礼物“跑车”(价值人民币88元,主播可将该物品折算为人民币提现)后,被告人王某即将会员添加到名为“看开了”的QQ群,经鉴定,该群内上传淫秽视频共计37部。同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淫秽物品的认定、淫秽物品的种类以及内容和数量、传播的对象、其主观上是否存在牟利的目的、获利情况等均会影响最后的量刑。部分行为人仅是为了提高网页的点击率,而后通过网页上的其他内容牟利,针对此种行为,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不是为了牟利,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只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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