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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规则
作者:胡建平 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规则。“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第807号案例)“承运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要式合同,本案被告人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活动,不但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808号案例)但是,“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308号案例)“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是……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三是……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第875号案例)“尽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在内,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如果想利用合同来进行诈骗,通常会与对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此来获取对方的信任,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然而,本案被告人与……公司并没有签订形式上更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在交易时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钱货两清的方式,合同的签订与否在本案中并不重要”,故认定为诈骗罪。(第1048号案例)“具有一定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但不是只要与合同有一定关联,就必须认定行为性质属合同诈骗”,“使用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1083号案例)“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收购合同,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被告人的全部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第1264号案例) “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807号案例)“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03号案例)“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211号案例)“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57号案例)“擅自使用失效公章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明知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仍以部分履行合同以及不断拉大煤气正常定价与合同买卖价之间距离的方法,诱骗交易相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的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577号案例)

合同诈骗罪惯常涉及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易行为而形成的合同。对于利用与政府签订的财政优惠协议骗取财政资金等类似行为,虽然也涉及合同,但所涉合同不属于典型的合同,具有单边性特征,协议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对于涉及此类合同的诈骗行为,不宜适用合同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可以适用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