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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情形有哪些
作者:胡建平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4日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构成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实际买卖该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的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出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请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3.出卖人卖房后后悔并要求合同无效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合同解除权不能任意行使,即使卖方违约,买方要行使解除权仍需具备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内约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具备时,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即合同法规定的对方逾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对方违反合同致使己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等等。在以上情况之一,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