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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两度入室盗窃 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作者:王佰光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0日
两度入室盗窃 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站讯:王佰光律师最近处理完一起入室盗窃案。盗窃行为妄图不劳而获,破坏社会契约,违背善良风俗,自古以来是法律整治的对象;入室盗窃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也造成了居所内人员的内心恐惧,法律对这种行为更是严惩不贷。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有众多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王律师为其一一找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46月初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携带铁丝钩、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村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处,采取铁丝撬锁的方法进入屋内进行盗窃,未窃到财物后离开。2014622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携带铁丝钩、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村被害人安某某的住处,采取铁丝撬锁的方法进入屋内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盗窃罪主要是侵犯财产类案件,财产权是盗窃罪的主要客体,被告人虽两次盗窃,但并未使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害;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刑,并且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同种罪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生活困难才出此下策,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对于以上辩护意见,合议庭均依法采纳,判处郑某某拘役四个月。
办案感想:王律师办理过数十起盗窃类案件,也遇到过各式各样的被告人,有的盗窃罪被告人确实是出于个人无法满足的金钱欲望而实施盗窃,并且这些人盗窃技术先进,事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盗窃成功后,将赃款挥霍或者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类盗窃犯确实应该得到严惩,但也需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惩;而有的盗窃犯确实是出于家庭生活困难,被逼无奈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这类盗窃犯罪人,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中也都制定了对其从轻处罚的规定,例如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天津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从宽处罚。由此看来,我国刑事法律对于同一犯罪针对不同的犯罪人也有些许不同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向前发展的标志,也是法治环境越来越好的指向标。
                                    (撰稿人:王佰光、范明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