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王佰光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撰稿人:王佰光、范明轩律师
现行《刑法》中所讲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分化而来的,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等几个罪名,其中,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较为多发、常见。王佰光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结合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量刑进行了专业、详尽的研究,并将其中的精华部分进行了整理。下面谈一下刑事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以下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王律师亲办)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王律师亲办)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王律师亲办)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王律师亲办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王律师亲办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王律师亲办)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王律师亲办)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