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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四: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与量刑)
作者:王佰光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四: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与量刑)
                          ---撰稿人:王佰光、范明轩律师
现行《刑法》中所讲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分化而来的,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等几个罪名,其中,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较为多发、常见。王佰光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结合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量刑进行了专业、详尽的研究,并将其中的精华部分进行了整理。下面谈一下刑事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一、寻衅滋事罪的两个量刑幅度
1997年《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规定的量刑较低,其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量刑的基本规定。虽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聚众斗殴罪的基本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寻衅滋事罪的基本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专业人士还是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还是比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略轻,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包含着致人重伤、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刑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定罪
前文已述,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有时只构成治安案件,有时也会构成其他严重犯罪,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的分析。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处罚多个罪名时,法律规定应适用“从一重处”的定罪处罚原则。
三、寻衅滋事罪的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抢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较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寻衅滋事罪也不例外。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此规定,实施寻衅滋事性为的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述的三种情节,才可能不被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免于刑事处罚的程序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可以争取,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