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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司能否要求过错员工赔偿损失?
作者:戎双双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今天上午收到了上海一中院邮寄来的《民事调解书》,尽管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但也从某种程度上支持了我所代理的劳动者一方的上诉请求。现简要回顾代理本案的事发背景与办案流程:
2011826日是我首次以面谈咨询形式接待的这起案件的当事人——黄某,在谈话过程中得知,黄某此前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协商未果并被单位解除后,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黄某),后单位不服裁决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此次会见当事人时,一审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但黄某预感将来判决可能对自己不利。我看过材料并分析后向其说明:如果将来判决维持原仲裁,单位可能还会上诉,但二审法院很可能会维持原判,为此你无需聘请律师;如果将来判决对你不利,你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帮你撰写上诉状、代理词以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直至参与法庭审理等。
原本看似有理有据的黄某,谁料中秋节期间他电话告知我说一审法院判他输了。随后919日黄某正式聘请我作为其二审委托代理人。经过仔细翻阅黄某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我初步整理出上诉状的框架以及相关法律依据,随后在922日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上诉材料并预交上诉费10元。113日二审法院首次开庭,由于二审审理过程中,作为被上诉人的单位同时面临四起劳动纠纷案件,于是二审法院将四起独立的劳动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由于我方当事人案情较为简单,其他三起案件待查明事实较多,虽然历经近3个小时的庭审,但法官并未给予我方太多发言次数与时间,我也只能在庭审即将结束时简要陈述一些代理意见。由于双方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此次开庭到此结束。幸运的是我方观点在上诉状中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相信法官应该会予以重视的。随后,本案在庭后又专门以电话方式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双方于1214日正式签署调解协议,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简要案情及代理意见如下:
黄某于20111月入职,担任驾驶员,签约当日,单位向其收取1万元的风险诚信保证金。2月份黄某工作期间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损3万元(后被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单位车损500余元(未得到保险理赔)。331日,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从黄某入职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对应比例的车损赔偿款(近8千元,并通知黄某限期缴足保证金。黄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情理,遂拒绝缴纳,随后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14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全额退还保证金1万元,后仲裁委员会扣除单位车损一定比例后,裁决单位返还剩余保证金9800余元。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只返还赔偿全部损失后的剩余风险金2300余元。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单位的主张。
我方在上诉状中指明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按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黄某在事发后切实遵守了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单位已经对黄某采取了惩罚措施——扣除安全奖、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果再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原审法院在计算损赔数额时并未考虑劳动者承担经济损失的限额因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收取保证金的做法违法,与此有关的协议应为无效。为此,我们在上诉请求中写明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单位诉请,判决单位全额返还保证金1万元。
二审审理之初,主审法官询问我方当事人说仲裁裁决书作出后是否向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说没有起诉,于是二审法院说明如果未起诉,视为接受原裁决。庭审过后,二审法官与我电话沟通后,指出单位将保险理赔后的损失也让劳动者承担,却有不合理之处,同时指出如果驾驶员造成的损失一概让单位或保险公司承担,那么驾驶员工作中可能会更加懈怠。但我立即回应,驾驶员本身从事的是高危风险行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他们会以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代价,他们应该也不愿发生事故。况且保险公司理赔了的损失,如果再让员工承担,感觉不合常理。……随后我告知法官需要和当事人商量后再做决定。
还好,我遇到的这位当事人比较容易沟通,我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他很爽快便同意了。于是我告知二审法官,大约一周左右法院安排当事人到庭签署调解协议。谁料调解当天,双方当事人又为一个词语争执了一下,单位首先说于***日前一次性补偿黄某8000元;我方立即回应说,“补偿”一词不可以,还是写成一次性“返还”吧。后法官以“支付”这一相对中性的词语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在正式的《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确认。
虽然本案涉案标的并不大,也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但对于我方当事人而言,这种结案方式与调解结果已经达到了诉讼目的,我也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然,通过办理此案,我加深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及运用,再次体会到“细节决定成败”,办案中只有抱着严谨认真地态度,才会收获预期的结果。

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戎双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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