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2019年1月某日傍晚,朱女士步行至居住小区附近的人行道上,因小区位于马路对面,朱女士便由西向东横穿马路,因机动车道内来往车辆较多,朱女士手持一把雨伞停留在道路中心黄线处,约3秒钟后,一辆时速为52-54公里/小时的甲车与朱女士发生碰撞,朱女士倒地并被撞入对向机动车道,与此同时一辆时速为36-41公里/小时的乙车将朱女士碾压。甲车驾驶员停车后下车查看,发现朱女士倒在乙车前轮后侧,于是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警察、急救车到场后,急救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两车驾驶人员抽血鉴定,未检出乙醇成分以及毒品成分。经鉴定,朱女士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交管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委托检验及鉴定等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三方同等责任。
因交管部门组织调解未果,死者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年8月通知各方开庭审理。因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除律师费需由两车驾驶人员承担外,其余赔偿项目均属于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庭审中,两车保险公司均主张按照35%、35%、30%(死者)的比例进行赔偿,死者家属坚持要求按照40%、40%、20%(死者)的比例进行赔偿。法院组织调解未果,于庭审后一周左右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认问题: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事发成因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两车赔偿比例各为40%。
对于赔偿项目,其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方均认可,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交通费,原则上丧葬费中已涵盖了所有的安葬死者、处理后事的费用,故另行主张误工费、交通费不再支持。关于律师费,法院酌情确认为1万元,由两车驾驶员均分。
【办案体会】
笔者在该案中与另一名同事代理的是甲车驾驶员,事发时间是星期五,双休日刚过,甲车驾驶员便来到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死者家属在办理完丧葬事宜后,笔者与同事代理甲车驾驶员前往死者家属家中进行慰问,为死者献上一捧菊花,并上香礼拜。随后与死者的独生子及死者配偶交谈,代替甲车驾驶员赔礼道歉,并带去2万元慰问金,但死者家属坚持不收钱款,但是接受我方的赔礼道歉。
该案在交管部门组织调解过程中,我方也充分尊重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但因事故是两车事故,主要赔偿项目均由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交管部门及法院调解未果并非我方单方能够决定的。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我方当事人也认可。
从死者方而言,据死者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介绍,死者生前系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年薪在三十万左右,系高级工程师。死者的独生子原本在单位工资待遇较好,因家中遭遇不幸,周围同事纷纷表示慰问,对其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后选择辞职更换工作单位,新单位的劳动报酬还不如以前单位。死者的配偶目前年近六旬,笔者到其家中慰问时,其也难以掩饰内心的悲伤和无奈,法院庭审时亦未到庭。
世事无常,人的命运亦如此。笔者唯愿世人多一分安宁,少一些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