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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货款未到账时,单位应否支付销售提成?(一)
作者:戎双双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22日
我在去年接受委托办理了一起有关销售员离职后向单位索取销售提成的案件,大致案情是:销售员在职期间,单位按照内部规章制度从销售员应得提成中扣除20%作为风险质押金,待货款全部收回时再支付给销售员。如果销售员经手的货款未按期到账,公司将从预先扣留的销售员的20%的提成(风险质押金)扣除应收账款的部分利息,货款收回后,扣除的提成予以返还。此外,员工离职后,单位仍对员工设置了催款义务,并规定账款何时收回,单位扣留的风险押金何时支付。
由于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此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但是审理该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依据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裁决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当事人(离职员工)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扣留风险金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明确提成为业务员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通过内部规章制度预设惩罚性条款并自劳动者劳动报酬中预先扣留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货款催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货款支付问题系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风险,用人单位将催讨货款的责任全部加诸于劳动者属于转嫁经营风险,此举有违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返还风险金以及返还因货款超期未追回而扣除劳动者提成的款项。
一审判决支持了我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原审被告的单位不服该判决,于是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单位的上诉理由是:认为风险质押金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业务提成奖金,该条件为“销售额全部入账”,条件未成就时,单位有权不予发放。对于货款催收问题,单位主张收款问题如果与销售员无关的话,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故单位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货物、协助催款是销售员的基本职责。单位预先扣留20%的提成作为风险质押金,待货款到账后予以返还的做法有效。法院认为劳动者可在货款全部到账后,再主张权利。对于货款超期未入账问题,销售员要承担利息损失。该约定和规定,系单位行使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不违法,故二审法院基本上是全部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对于两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来看,争议焦点在于:1.销售员的提成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否附加发放条件?2.对于不能按期收回的货款,利息损失能否由劳动者一方承担?
就上述问题来看,司法实践与理论界也是争论不一,大致归纳如下:
1、销售提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除了基本工资外,约定的额外奖励性工资。其领取的比例和条件往往是通过双方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惯例来实施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结清工资。公司以员工离职为由不支付这笔款项,让个人承担这样的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1]
2、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它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业务提成部分的处理根据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有发放惯例,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的。即对于离职时如果有约定的,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
3、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因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鉴于员工离职后,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员工也不清楚,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弱势群体角度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销售收入的回款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回款未到账为由而拖欠甚至克扣销售提成,变相地转嫁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
4、提成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约定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个义务是不附条件的,没有离职前后的区别。既然离职时应当支付其它工资,没有理由将提成奖金例外对待。工资是对员工完成一定劳动所给的报酬,存在与一定数量的劳动或成果的对应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付酬和回报的平衡对等。当然,也有一些单位的销售提成是在回款后支付的,支付提成的条件是货款到账。换言之,离职时,劳动成果还未出现,因此,有人认为,提成不应再支付。合理的做法是等货款到账后支付提成。[3]
5、有法院认为,在发生员工离职后,尚有货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应利用价值判断的方法,从侧重保护业务员的生存权和取得报酬权的理念出发,同时运用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员工已付出的大部分销售工作,以及员工离职后后续工作需由他人完成等具体情况,在计算员工销售时按照全部应得提成计算,但同时予以适当酌减。
6、有学者认为:(1)在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发生冲突时,侧重保护员工的生存权和取得报酬权,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正义的要求。(2)员工通过营销促成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其主要工作已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主要由企业承担。如发生客户违约的情况,企业可通过追究客户违约责任的方法减少、弥补自身的损失。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应主要由其自己承担,而不应加诸劳动者。(3)在具体处理中采用适当的方式处理此类纠纷可使企业利益得到合理保护。诸如可考虑员工离职后其负责签订合同的后续工作将由企业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等因素,再确定提成奖金数额予以相应扣减,保护企业的利益,以求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平衡。[4]

[1] 销售款未到账公司如何付提成,天下商机网, //info.txooo.com/Lsjm/2-1156/1284498.htm.2008-10-30
[2]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www.66law.cn/domainblog/15238.aspx2009-9-25
[3] 员工离职后的奖金支付问题, //blog.eastmoney.com/lawyerxia/blog_140451525.html2010-11-22
[4] 刘海东,业务员离职后到账的销售款应否计算提成奖励。//blog.163.com/law_263/blog/static/1402771772010294350909/2010-3-9


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戎双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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