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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区公共范围内私人物品失窃谁之责?
作者:戎双双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25日
一、事情经过
经常听说某人的什么东西在小区内失窃,谁料这样的倒霉事最近发生在了我身上。我和老公今年3月中旬搬迁至上海徐汇区某小区,之前买的一辆黄色自行车也随搬家带了过来。考虑小区居住楼内没有电梯,自行车不可能天天搬到楼上放置,于是我们每天都将车子锁好停放在楼门旁的公共自行车停放处。谁知昨天出门后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询问附近居民时才得知前天晚上隔壁楼内居民也丢失了一辆自行车。
于是,我和老公找到了小区门卫人员,询问小区内是否配备有监控设备,讲述自行车丢失的基本情况。门卫一位保安说我们居住的范围没有配备监控设备,但是小区大门有监控,并告知我如果想查看监控录像,可于明早(今天早晨8点半)过来看。今早我按时来到门卫处,告知那里的人说要查看一下监控录像,谁知里面的一个人讲“监控早就坏掉了,坏了好多天了。”还说监控设备不是他们负责的,要找去找政府。我听了他的话,有些气愤,于是来到小区的街道办事处,并询问街道办是否负责小区治安方面的事项,居委会说负责的,但是建议我先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说明一下情况。于是我又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和她说明自行车丢失的情况以及要求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的事情后,她随即电话联系相关人员,要求检修监控设备,并指出自行车应当放置车棚,还说监控这方面他们缺少经费,没有配备完好的设施等理由。
二、物业公司应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遇到小区内私人物品失窃的事情,第一侵权人首先是盗窃分子,在查找不到盗窃分子的下落时,物品丢失的责任是否只应当由所有权人自己承担?物业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吗?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了解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与约定义务。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该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物业公司如果与业主有相应的人身、财产方面的约定的情况下,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导致的物品失窃的损失,物业公司自然应当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对物业公司的约束条件是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换言之,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区域同样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责任。
回顾我的自行车丢失的事情,门卫保安人员的答复是:你的车子不放在车棚,放在其他位置丢失了我们没有责任,是你自己保管不当造成的。你放在车棚,我们才负责。物业公司经理的回复是:我们所住的小区是1994年的老社区,物业费相比其他社区而言收费较低,没有足够经费放在监控设备方面。
我对上述答复的质疑是:
1、本小区墙体挂牌写明“本小区监控设施与派出所联网”,现实是居民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查看监控录像时,小区的监控设备却久不修理,且小区内部根本没有任何监控设备,物业公司在附有安全防范责任的前提下,却忽视这一问题,不能不说其管理上有缺陷,也促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如果真如保安人员所讲,居民的自行车只有放入车棚,形成有偿保管关系,他们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放置其他地点的车辆丢失或毁损概不负责的免责说法。我认为物业公司在这方面需要做到最起码的提醒和注意义务,比如在各小区楼前张贴警示语,或者在公告栏部位标示说明等,物业公司在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与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主张自己免责的说法,我认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3、小区既然聘请了保安人员,那么他们就应当尽职尽责,不定时的在小区管辖范围内巡逻查看,而绝非因劳动报酬低廉就蹲坐在门卫室内,对屡屡发生的不法行为不闻不问,事发后置之不理,这种不作为的方式以及处世态度只能让居民失望。
自行车的价值虽然不大,单从这件小事就可以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虽然我不打算就此事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但起码我应将此事让相关部门知晓。从某种程度而言,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业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虽不能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但最起码应当尽力去降低这种风险。面对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侵权事件,物业公司承担的住宅小区安全保障责任应当以防范设施有效(如监视设备正常运行)、警示明确(如粘贴警示标语提醒业主注意人身及财物的安全)、管理谨慎(如保安坚守岗位)等为标准。就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而言,个人认为它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范围内居住人员私人物品的丢失或毁损应承担与其管理不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先行赔偿责任)。

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戎双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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