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赵某诉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
作者:高增珍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7日
案情:
2012年8月初赵某到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0月21日,赵某因家庭原因向该公司负责人请假,该公司负责人告知如果执意请假,便不用上班。2013年10月28日,赵某与该单位进行了工作交接时,该单位拒发赵某2013年10月份的最后一个工资。2013年11月,赵某向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4年1月15日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超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终结对此案审理,赵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最后一个月工资。
律师意见:
该案是当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最常见的劳动争议,赵某的请求在一审已得到法院的支持,现此案在二审的审理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及工作期限,此案的劳动者以每月的银行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期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但无依据证明劳务结算的依据。故法院认可了劳动者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中的“盲点”,此前的有关规定不仅分散而且有矛盾。《通知》是劳动部门第一次对这个问题集中作出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