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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神辩”功底深厚  推翻盗窃改诈骗
作者:罗晓春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8日
 嫌犯冒充安检合谋骗财     却遭盗窃起诉   接到这个案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罗晓春律师将整个案子查阅了一下。案件发生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2010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与已决犯刘某飞、毕某、刘某容经预谋,由毕某驾驶一辆奇瑞汽车,搭载其它三人一起在深圳宝安107国道沿线寻求作案目标。行至福永街道汽车站对面时,见被害人李某在等车,刘某容于是上前与之搭讪,得知其最准乘车去湖南益阳后,便谎称自己也去益阳,随后与刘某飞一起编造借口将被害人李某骗至沙井街道上寮商业街。到达该处后,被告人王某冒充安检工作员,以安检登机和给财物办理保险唯有,要求被害人将贵重物品及新航账号、密码等卸载纸条上,将随身财物包括银行卡委托同伙刘某容和刘某飞等看管。随后,王某以安检人员身份带着被害人李某去登记,刘某容和刘某飞等人则趁机将被害人行李拿走,并电话通知毕某开车将其接应离开。被害人李某行李内共有现金人民币30000元、手机一部、湖南农业银行存折一本,深圳邮政银行卡一张,湖南邮政储蓄存折一本及身份证一张。此后,王某、刘某飞、刘某容、毕某以相同手法分别于2011年11月27日、2010年12月4日、2011年1月9日、2011年1月13日、2011年1月21日进行从他人身上获取钱财,同计18万余元。
  此案中的四个案犯,除王某外,其余都已经以盗窃罪被分别判处了徒刑,王某是后来才投案自首的,因此还没有判决。2012年12月18日宝安区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指控他犯盗窃罪。由于已经有了已决犯,罗晓春估计,该案其它案犯的判决会直接影响到王某。
          不受已决判例影响    多方调查推翻犯罪定性  
  但是,罗晓春律师通过梳理案卷发现,该案在事实认定上已经不存在问题,她对作案金额方面也没有异议,关键是在犯罪定性方面,在她看来王某他们应该触犯的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罗晓春律师翻阅了很多刑法学理论书籍,写出了一份洋洋洒洒的辩护意见书。
  在辩护意见书,她表示,以诈骗为手段的盗窃行为和诈骗罪的行为外在特征很相似,其实质区别在于被害人对于自身财物被转移占有是否明知且表面自愿,而非被害人将其财物转移占有是否有处分财物所有权的意愿。诈骗罪之构成并不要求被害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转让的意思而交付财物,但求被害人基于被骗而在自己自愿和明知的情形下转移占有其财物。而盗窃罪的行为腰间在于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占有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被告人主观上也是自以为自己去的财物的方式不会被被害人发现。本案中,被害人因为相信被告人王某等表早的谎言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将自己随身的财物包括银行卡委托已决犯刘某飞等人保管,最后被刘某飞等人拿走。虽然诸多被害人没有处分其财物所有权的意思,但对财物本身的转移占有却是明知且自愿的。此种行为与被害人不知自身财物被转移占有的性质相比,一为被骗,一为被秘密转移占有,二者截然不同。所以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刘某飞、毕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诈骗行为而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犯辩护意见也获采纳     罪犯最终获轻判
  同时,她还指出,在这起共同诈骗案中,王某没有直接诈骗被害人,拿走财物,仅仅冒充安检人员或其他身份,负责将被害人引开,方便其他同案犯拿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对诈骗行为之得逞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罗晓春律师的这份辩护意见书,言辞恳切,有理有据,不仅犯罪定性获得了法院的采纳,从犯意见也获得了法院的采纳。法院最后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这项判决结果比其他已决犯轻了很多,判决出来后,王某及其家属对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罗晓春律师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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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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