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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事故认定复核
作者:李俊杰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16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汪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028119491224XXXX,家住:乐平市XX镇石峡X家村XX号。驾驶三轮电瓶车。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驾驶证号码:36028119690315XXXX,家住:乐平市XX镇X家坞村58号。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持C3型驾驶证)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乐公交认字[2013]第112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王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事实
2013年10月30日17时30分左右,汪XX驾驶三轮电瓶车搭乘汪XX沿206国道由镇桥镇往乐平大桥收费站方向直行,行驶至206国道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礼林路口地段时恰逢王XX驾驶无牌甲路牌自卸三轮汽车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汪XX紧急刹车避让过程中翻车后与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汪XX、汪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错误,王图和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人王XX当日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事发地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而在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乐公交认字[2013]第112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于王图和私自改装三轮车一事只字未提,申请人认为乐平交警大队对于王XX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有意掩盖。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汪XX在事故发生时正常直行并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乐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乐公交认字[2013]第112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责任划分过于偏袒王XX,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该事故的全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该事故做一个合理、公正、公平的认定。
此致
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汪XX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