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人身损害起诉状
作者:李思南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5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熊涛,男,汉族,1997年5月1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
身份证号码:360122XXXXXX法定监护人:熊全通(系原告之父),男,汉族,1975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身份证号码:360122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南昌市正大学校,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开发区工业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3916783-7
负责人:徐汉祥,系该校校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金127869.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熊涛系被告南昌市正大学校初中部学生,初一至初三均在该校学习。2013年5月13日被告学校组织带领全体初三学生前往位于新建县消防队院内的跑道参加体育考试,由于被告未尽到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未履行应尽的严格管理职责,并且选择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跑道,致使原告在跑步考试中被散落在跑道上的树枝绊倒,造成原告左锁骨受伤,被送往新建县人民医院医治,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左胸锁关节脱位,后在该院进行左锁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物手术,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共花去23121.2元。
2013年8月20日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鉴定费花去17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南昌市正大学校带领学生前往考试地点考试,其应当严格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和高度全面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清理跑道上的杂物,使学生能够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进行考试。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原告系一名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受伤后性格大变,变得少言寡语,心理压力巨大,这对其以后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了巨大影响。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如所求,保护一名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致
新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9月2日
通过本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得到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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