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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举证期满后还可以申请延期举证吗?

作者:李思南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4日


      今天,本律师在西湖法院桃花法庭出庭代理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开庭前,我方已经按法官的要求准备好了证据。但在庭审中,对方却对我方提交一份房产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提出异议,声称不知道该协议是否是真实的。对此,本律师指出:虽然开庭前法官已经给了双方举证期限,但根据案情审理情况及该证据的重要性,我方请求法官在额外给与我方一周的时间,以便让我的当事人到有关档案馆调取当年拆迁补偿的档案。对于本律师的要求,对方律师却极力反对,声称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已经给予双方法定的三十天举证期,现举证期已满,不能再申请新的举证期。
      对方律师的理由当然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本案中由于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重要财产的分割问题,且是在我方已经按期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对方却不认可该文件的真实性,所以请求法院就该特定问题给予额外的举证期限是我方当然的诉讼权利。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额外给予我方一周的举证期限。
      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当您在离婚诉讼中遇到举证期限已满,但又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新的问题时,可以请求法官额外再给予一定的举证期限。当然,申请的理由一定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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